湖北省级部门行政权力减少三 成助企业“轻装上路”
长江商报记者梳理发现,早在2013年底,湖北省就在全国率先晒出权力清单,将省级行政权力从8021项减至4300余项;2015年12月7日,湖北省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发布权力、责任清单,包含全省62个省级部门2610项行政权力事项(不含涉密事项)和422项省级行政监管事项,划定省级部门权力边界。这一次权力清单制定历时3个多月,共涉及77个部门报送的4387项各类职权,通过清理,湖北省级部门行政权力减少了三成。
不仅如此,对政府服务事项“减肥瘦身”,拟保留的项目办事效率不断提高,更加注重“含金量”,成为湖北简政放权的新亮点。187.7万户,219.1万户,255.2万户,334.6万户,401.4万户。2010年底至2014年底,这组跳跃的数字,清晰描绘出湖北市场主体数量的增长轨迹,也彰显了湖北经济的活力。
清理后权力瘦身三成
今年4月底,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要求省、市、县统一标准、分级负责、梯次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6月5日,湖北省政府召开动员培训会议,对推行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进行了再动员部署,由湖北省编办、审改办组建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历时3个多月,编制完成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10月12日,湖北省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11月4日至25日,经审定的权力清单对外公示,接受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12月7日,正式确定的权力清单由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发布。
湖北省编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湖北纳入此次权力清理的共有77个部门,除6个中央垂管部门、9个行政职权事项“零报告”的部门外,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有62个省级部门。
最初,各部门报送的行政职权达4387项。其中,以法律、法规、规章设立的行政职权3869项,以省部级及以上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职权240项,专项资金和内部审批事项278项。
通过多轮沟通协商和审核确认,最终,得以保留的职权事项为2641项(包括涉密事项31项),相比最初报送的数量而言,减少了三成。
本次公布权力清单涉及的行政职权共分为10大类,分别为:行政许可274项、行政处罚1258项、行政强制118项、行政征收30项、行政给付15项、行政检查153项、行政确认175项、行政奖励59项、行政裁决10项、其他549项。
在省级权力清单公布后,明年3月底前,湖北省还将公布市州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明年6月前,公布县市区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此外,中央垂管部门驻鄂机关也将陆续公布权责清单。
办事流程图同步公开
长江商报记者查询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发现,此次公布的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各省级政府部门具备权力事项的基本信息表,一部分是办理该事项的办事流程图。
比如,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是省科技厅具有的一项行政确认职能,其基本信息表提供了该事项的办理依据、受理范围及条件、需要提供的材料、法定期限等内容,这个事项虽然并没有法定期限,但湖北省科技厅列出了承诺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及公示时间)。
基本信息表表明,这一事项的职权运行流程为:通知→受理→审核→决定→送达,承办机构为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并配有(咨询、监督投诉等)相应的联系方式,也对省、市、县不同行政级别同类机构的职责边界作出了界定,方便办事企业针对不同环节传递材料或进行咨询和投诉。
如果办事企业感觉基本信息表内容比较繁多复杂,还可以直接参考办事流程图,流程图将办理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通知→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各环节用图表形式呈现,更为直观,并对办理环节中出现不同状况如何应对进行了补充说明。
同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省级行政监管事项也揭示了湖北省级各部门的“权力面貌”。
比如,此次公布的部门中,拥有行政职权最多的是省工商局,为266项,其中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等类别,行政审批仅7项,包括公司名称登记等方面;省信访局、省安全厅、省政府研究室、省扶贫办、省监狱局、省老龄办等部门保留行政职权仅1项。
省网信办、省贸促会(湖北商会)、省政府参事室、省地质局、省农垦局、省社科院、省农科院、湖北广播电视台、省文史馆这9个部门“部门行政职权零报告”。
在包含422项行政监管事项的湖北省级监管清单中,有50个部门(或单位)具有行政监管事项。
湖北省政府参事室、省三峡办、省政府研究室、省地矿局、省社科院、省农科院、省广电总台、省方志办、省文史馆、省政府采购中心、省供销社等11家单位,没有对外行使的行政监管事项。
其中,行政监管事项最多的为湖北省农业厅,拥有32项此类职能,包括农作物种子监管、植物防疫检疫、农业面源污染等农业生态保护、农村集体三资、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质量检测等,涵盖农业生产、产品流通的方方面面。
湖北省编办、省移民局、省知识产权局均只有1项行政监管事项,是除无对外行使的行政监管事项职能的11个单位外,这类事项最少的部门。
削减权力为企业减负
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是权力清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湖北省编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湖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从2000年开始,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多轮清理,由最初的2600多项,精简到截止到目前省级行政审批事项保留274项。
其中,截止到今年年初,省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为288项,包括非行政许可23项。经过这次的清理、审核、确认,湖北省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为274项。不再保留原有的23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将这23项实行取消、转为内部审批,或者调整为其他类。
比如,湖北省教育厅取消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省国土厅的“土地征收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省卫计委的“医疗广告审查”,根据今年4月新修订的《广告法》相关条款,转为行政许可事项。
同时,编制印发《湖北省市(州)级和县(市、区)级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鄂政办发〔2015〕2号),明确市级263项,县级226项,对市县两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挥了较好的指导作用。
此外,在这次权力、责任清单的制定过程中,湖北不少省及部门通过清权、确权、优权、晒权等政策,成为全国同类机关中审批最少的部门。
湖北省经信委主任欧阳万坤介绍,该部门通过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行政审批事项由2010年的26项减为10项,所有审批零收费,已成为全国同级经信机关中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的部门。
湖北省环保厅厅长吕文艳介绍,湖北省环保厅将环保行政审批事项从11项精简至5项,使湖北成为全国环保审批事项最少的省份。
湖北省卫计委副主任张晋表示,该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多次清理、精减,目前,湖北省保留省级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15项,为全国卫生计生系统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数最少省份之一。
此外,这次清理还依法依规取消了一些收费项目。如电梯属特种设备需要定期检测,在过去,每次检测都要缴纳特种设备检测费。这次清理中,湖北省质监局取消了这项收费。一个拥有50台电梯的居民小区,每台的检测费是1400元,在取消收费后,负责检测的企业每年可免交7万元。
不仅如此,得益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降低准入门槛,优化注册流程,湖北省市场主体呈蓬勃发展态势。截至9月底,湖北省市场主体达435.43万户,而这一数字是2010年末的2.3倍。目前位居全国第五,中部第一。
为权上锁 湖北解决“会批不会管”顽疾
长江商报消息(记者周舜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先手棋”,然而权力边界划定后不执行怎么办?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12月7日湖北省正式公布全省62个省级部门权力清单的同时,也公布了责任清单、监管清单。
为保障这些事项得以落实,湖北省还配套制定了《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明确权力清单的制定、运行等环节的机制和程序,并规定“有法不依”单位将被通报批评,负责人受行政处分。
“下一步,将在巩固已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深入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湖北省编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抓紧出台有关指导性意见,加快建立科学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等,切实解决“会批不会管”“对审批迷恋,对监管迷茫”的顽疾。
市县两级政府2016年底公布权力清单
今年11月2日,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11月15日,湖北省省长王国生签署省政府第382号令予以公布,该办法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绍明介绍,办法制定的背景在于,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关意见,要求省级政府2015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公布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和要求,湖北省推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全面进入加速期。截至目前,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基本完成权力清理工作,不少地方公布了权力清单,一些县、市、区也基本完成权力清理工作。
但是,行政权力清理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规范完善的问题:一是权力清单缺乏统一标准,存在清单范围和职权类别划分不一致,行政职权数量差异较大等现象;二是权力清单缺乏科学完善的管理机制,亟须建立完善权力清单的制定、运行、动态调整及监督管理等环节的有关制度;三是如何维护权力清单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缺乏制度和法律保障。
因此,尽快出台权力清单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对权力清单的制定、运行、监督和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和要求,保障行政权力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同时,通过规范权力清单制定与运行来实现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目的,对于深化湖北省行政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湖北省编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权力清单编制过程中,也通过强化顶层设计、坚持高标准要求、优化权力流程等措施,确保保留职权的科学性、权威性。
其中,明确省级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政府部门不得法外设定职权,对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审核专班查找现行近12000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效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省政府法制办提出196条合法性审查意见,确保审查结果于法有据、依法合规。
对于拟保留的行政职权,邀请专家学者等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市县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并与上轮清理成果相比对,与兄弟省份权责清单相比对,与国家历次取消调整决定相比对,合计审核确认450000多个指标项、800余万字,为编制统一规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奠定基础。
三类违规将受处分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编制权力清单存在隐瞒或擅自增加行政职权事项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扩大、创设、缩小、放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以及“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部门、组织怠于申请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或者由监督管理机关审查提出”的,由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该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张绍明介绍,办法还对权力清单运行原则、协调机制、动态调整、监督检查等内容作出规定。
比如,办法规定,推行权力清单应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四项原则。其中,在公开透明方面,规定权力清单制定中应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清单公布后,应通过政府网站登载、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张贴以及其他方式,让社会知晓,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行政权力的依据,各省的做法不一,有的省将规范性文件作为其设定依据,有的省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其设定依据。湖北省部分市(州)也希望明确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设定依据。
因此,办法明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为行政职权的依据,对于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事项确有保留必要的,规定依法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在动态调整方面,办法规定发生行政职权增加、取消和下放、变更情形,需要调整权力清单的,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的依据和理由。该行政职权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还需要提供所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调整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需变更行政职权要素的,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即可对权力清单予以调整;增加、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的,经审核后还需报同级政府同意,方可调整权力清单。
将继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下一步,在巩固已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深入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湖北省编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湖北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还将继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目前,‘审批多’的问题明显缓解,但‘审批难’的问题不容忽视。”这位负责人表示,要把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建设,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头戏”,促进行政审批提质增效。
为此,将推行包括“一口受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加快完善投资项目省级网上联合审批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全覆盖等措施。
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抓紧出台有关指导性意见,加快建立科学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等,切实解决“会批不会管”“对审批迷恋,对监管迷茫”的顽疾。
同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尽快研究出台全省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从严清理整治“红顶中介”,加快推进从事中介服务事业单位脱钩改制,限期解决“双重法人”登记问题,破除中介服务垄断,精简规范前置中介服务事项,从制度和规范上坚决制止群众反映强烈的中介滥收费问题。 (记者 周舜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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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