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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把行政审批权力装进法制之笼

  • 2014年05月21日 00时00分
  • 来源: 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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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审批(即行政许可)与每个公民都密切相关,从准生证、身份证的办理,到企业营业执照申领和商标的注册,都离不了行政审批。

  “当前我省行政审批还存在设定主体混乱、门槛过低、项目繁杂、多头审批、重复审批、自由裁量权过大、权责不一致等问题,‘暗箱操作’、‘权力寻租’、乱收费等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现象屡有发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志广说,通过立法,规范对行政审批设定、实施的管理和监督,优化行政审批运行流程,强化行政审批权力监督制约,势在必行。

  目前,《河北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草案)》已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冯志广说,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方方面面对这部由省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的法规草案的修改完善提出不少建议和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论证修改,争取早日进入二审程序。

  明确“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动态清理机制”

  行政审批清理是全省一项重要工作。当前,国家层面开展行政审批清理工作,已废止和下放了大量行政审批事项。省政府相应衔接、取消和下放了大量行政审批事项,取得了简政放权的阶段性成果。今后随着实践发展,与国家简政放权相衔接,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哪些行政审批需要保留,哪些需要废止,仍然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调整。因此,有人认为,应明确建立行政审批动态清理机制,对行政审批事项依法清理、适时清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他们建议,在立法中规定,“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设定行政审批应当坚持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凡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不得设定行政审批”,“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评估制度和动态清理机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根据清理结果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让“非行政许可审批”无立足之地

  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审批外,其他审批事项都是行政许可。

  从实践来看,大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无法律法规依据,绕过行政许可法,有的是因为立法滞后而管理急需,有的则纯粹是以非行政许可之名,行行政许可之实,堂而皇之大行其道,部门借以维护和增进利益、甚至滋生腐败。这正是影响和制约我省发展环境的主要症结之一。今年初,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清理全部“非行政许可审批”,确需保留的要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其余一律废止,要堵住“偏门”,消除审批管理中的“灰色地带”。近日,国务院专门出台文件推动这项工作。

  他们认为,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须全部清理。这样做,将使各种名目的所谓“非行政许可审批”毫无立足之地,有利于切实改进我省的发展环境。

  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收费形成的部门利益是导致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的一个根本原因。”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可以收费的规定,如计量法规定计量器具检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鉴定业务等可以收费。但实践中各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几乎都在收费,没有合法依据,而且过多过滥,有的甚至靠一项收费养活一个事业单位,背后形成很长的利益链条。

  为加强对实施行政审批收取费用的监管,部分省人大代表和法律界人士建议,应在立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和对行政审批活动进行管理监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审批所收取的费用,不得搞收支挂钩。”“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实施行政审批依法收取费用的财政管理、审计监督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行政审批执法检查。”

  此外,还要明确监察机关对实施行政审批的监察权,明确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违法设定行政审批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权,人大加强对政府及监察、法制工作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监督。对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些成功经验,可视需要将比较成熟的上升为法规,同时在立法中有所为有所不为,为进一步深化改革预留空间。 (记者 刘常俭 通讯员 白志国)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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