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专项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是行政审批的前置环节,清理和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方案》,浙江专项行动主要内容和任务包括:
清理规范国土资源中介服务事项。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部门自行设立的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予以取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行政部门办理的事项,一律不得交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时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条件。
清理规范与国土资源部门在人、财、物方面有关联的中介组织。认真清理中介组织,分类推进中介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与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脱钩。对确需由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兴办的中介机构,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作为政府职能性、公益性服务机构予以保留或移交当地国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为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剥离中介服务职能,不再提供中介服务,不能剥离中介服务职能的,应予以改制;对国土资源部门或事业单位出资、入股等方式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要在6月底前完成清理处置,确保完全脱钩。中介机构租用国土资源部门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或对外有同一地点办公混同影响的,要在6月底前全部清退。国土资源部门或下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兼职、参股、执业的,要在6月底前全部退出或辞去公职。
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全面清理将行政审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情形;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多收费的情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行政相对人到指定机构接受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情形;违反规定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等情形,6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
清理规范购买服务行为。严格按照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清理购买服务项目,确定购买服务范围。购买公共服务行为,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承接商。不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或单一来源等其他采购方式。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购买,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标准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购买。
清理规范市场准入机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作用,允许具备资质的国土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清理取消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服务保护措施和准入门槛。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清理取消国土资源相关学会、协会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使中介组织变相垄断中介服务市场的规定。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