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行政审批机关不得擅自增加审批事项
该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应建立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纳入《目录》的事项不得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实施地政府的《目录》。《目录》应当在各级政府、各级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改部门)以及各行政审批机关门户网站和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各级审改部门是《目录》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目录》管理工作,对行政审批事项组织清理、编制目录、动态管理、统计分析、监督检查等。对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但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按环节或步骤拆分后独立实施审批。
办法还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新增行政审批事项,或因设定依据已失效、废止或修改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要在有关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级审改部门,审改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按程序调整《目录》。
办法还要求,行政审批机关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自行更改审批事项要素、增加审批环节或时限、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等问题,各级审改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审批机关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记者 郑心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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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