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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停收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社会减负5亿元

  • 2014年07月01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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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停收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地方收入。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据测算,全省可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约5亿元。

  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停收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地方收入。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据测算,全省可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约5亿元。

  停收的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水利部门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国土部门收取的征(土)地管理费;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4年10月1日起停收,社会化检测机构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这些停收的收费项目,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外,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免收的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国土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经信部门收取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农业部门收取的国内植物检疫费、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费;卫生部门收取的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环保部门收取的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林业部门收取的森林植物检疫费;住建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仅限于居民家庭购买首套自用普通商品住房);质监部门收取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药监部门收取的已生产药品登记费、GMP认证费、GSP认证费、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及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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