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在上述原则基础上,四川此次将部分交通、市政、文教、卫生和工业类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包括: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区的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下(副省级城市总投资在5亿元及以下)的公路、市政道路、市政管网、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有引水工程的除外)、尾矿库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区的学校、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300张床位以下且不涉及传染病区的医院,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站、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日处理5000吨及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批发(零售)市场、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除外)、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等。此外,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内部分项目、核技术利用类部分项目等,也有部分下放。
按照这一放权计划,成都将可审批总投资在5亿元及以下的公路、市政道路、市政管网、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有引水工程的除外)等项目。从2007年8千万元的可审批总投资额度基础上,提高到此次的5亿元总投资额度,这对成都加快发展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
预计下放后,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根据权责对等也将发挥更大的监管积极性,省环保厅则将集中精力对环境影响较大、生产工艺和环境影响难以把控的项目进行把关。省环保厅表示,根据省政府的授权,今后还将结合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状况,适时调整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除了部分项目环评审批权下放,环保厅此次还调整了试生产审查管理权。此次改革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含试生产延期),并在做出审查决定的7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的审批权限方面,省环保厅提出,除环境保护部明确规定应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具备行政审批能力的扩权试点县(市)的环境部门行使市(州)的审批权限。
附件下载:
川环发【2014】64号.epub
责任编辑:
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