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地税局举五措施规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工作
一是规范《外管证》开具管辖权。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管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纳税人在广安市辖区内跨县(市)区局及直属分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需开具《外管证》。
二是规范《外管证》开具形式。根据省局要求,所有《外管证》必须要求网上开具,不得搞体外循环;《外管证》的开具需加盖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印章。
三是规范《外管证》报验时间。纳税人须在《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内到项目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四是规范临时税务登记办理。按照《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外出经营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符合开具临时税务登记证条件的纳税人应全部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是规范税费征收管理。要加强对外来纳税人工程项目的下户巡查和实地勘察,及时掌握工程进度,严格地方税费征收及清算,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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