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涉河湖重大问题?如何调查处置?一文读懂。
日前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与处置的意见》,聚焦建立健全问题发现—调查—整改—问责—处置全链条工作体系构建全程追溯、追查有力、有错必纠、有责必追的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机制,压紧压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持续改善河湖面貌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1、缘何建立?
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审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时强调,要加强对河长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监督制度,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设。
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要求,建立涉河湖重大问题倒查机制,对履职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推动各级河湖长有名有实、履职尽责。
近年来,水利部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解决了一大批河湖保护治理难题。
但是,一些地方涉河湖问题依然突出,个别重大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反映出部分地方河湖长制责任落实还不到位。
2、什么是涉河湖重大问题?
非法侵占河道、围垦湖泊、占用水库库容,以及违法违规取水、排污、设障、养殖、采砂等损害河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突出问题。
通过信访、举报、领导批办、媒体曝光、卫星遥感监测、河湖巡查、部门移送,以及巡视巡察、生态环保督察、审计转办等途径获取的涉河湖重大问题线索纳入调查范围。
3、主要调查什么?
全面调查涉河湖重大问题所在河段(湖片、库区)的基本情况、问题发生发展过程、违法违规事实、造成影响,以及问题发生的原因等,违法违规事实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决策部署不力,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
2.违反河湖管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标准或相关规划的问题;
3.未经许可或不按行政许可要求违法违规开展涉河湖建设项目及活动的问题;
4.相关河长湖长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
5.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指导、监管职责或监管执法不力的问题;
6.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和相关人员失职失责问题。
4、调查流程是什么?
1.成立调查组
水利部发现、掌握的涉河湖重大问题,由水利部成立调查组直接调查,或者交由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
流域管理机构发现、掌握的涉河湖重大问题,原则上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调查。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长制办公室发现、掌握的涉河湖重大问题,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长制办公室提出调查组牵头部门(单位)和主要组成部门(单位)方案,视情报同级总河长或相关河长湖长同意后开展调查。
根据涉河湖问题的严重程度、跨行政区域情况,必要时提级成立调查组。
2.开展问题调查
通过现场核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走访问询等方式开展调查。
重点核查问题所在河段(湖片、库区)基础信息、河湖巡查记录、执法文书、政府会议纪要、行政审批文件、河长湖长履职情况及相关规划、“一河(湖)一策”方案等资料,向河长湖长、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及沿河群众了解情况,查清涉河湖重大问题产生原因、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造成的损失损害等。
3.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组原则上应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如实反映问题的基本情况、违法违规事实,提出问题处置意见,对相关人员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
4.反馈整改要求
调查报告经审定后,牵头调查的部门(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方面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明确责任主体、整改时限。
5、如何督办和追责?
相关整改责任主体应按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省、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建立涉河湖重大问题台账,加强整改落实情况跟踪、调度和督办,对涉河湖重大问题整改不力的,通过函告、通报、约谈等方式推动整改,充分发挥“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作用,确保有关问题整改到位。
各流域管理机构加强水利部、本流域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以及水利部交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问题的督办,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水利部。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规定,对调查中发现的河长湖长及相关部门(单位)失职失责情况,由牵头调查的部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相关材料移交有关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交相关省、市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