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民告官”案件 “动刀子”“喝中药”都要适度
1月19日下午,九三学社界别组政协委员讨论现场,开会不到五分钟,委员们就上演了一出“火力十足”的观点交锋。争论焦点:处理行政诉讼是多调解还是多判决。
发端者是省政协常委、九三学社四川省委专职副主委沈光明。“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不要总是采取调解,依法审判更好。通过这种方式树立法治权威,让政府和百姓都依法行事”。
沈光明话音未落,省政协常委、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副主委、绵阳市副市长王瑜就按捺不住了,“有些行政诉讼案件,采取判决方式会造成连锁反应!”他举例,某企业在改制后引发劳动纠纷,法院如果严格按照法律判决,可能企业会败诉,这意味着以前一些类似的案子都要“翻盘”,但这些案子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全部推翻既不现实也不合适。
王瑜一发言,更多委员你一言我一语地议论开来。“我站在一个纯客观的角度来说!”省政协常委、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副主委罗懋康提高声调,盖过了其他声音,大家这才安静下来。“打个比喻就很好理解了,法庭判决相当于‘动手术’,判得越精确就像是手术刀划得越准,而调解就像是中医下药调和,两者的结果和副作用大不同。”
他顿了顿,继续说:“据我所知,美国是全世界最爱打官司的,但他们也有庭外和解。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这三者中,只有刑事诉讼才必须‘动刀子’。”
“就是就是。”王瑜点头道,“如果采取调解手段,把矛盾和谐地化解了,也不会再有连锁反应,有利于社会稳定。”
听到这里,沈光明急了,大声说:“我不是要否定调解的方式,而是说能够用判决的时候最好用判决,要掌握好分寸。”他迅速翻开桌上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念起一组数据:“行政案件和解、撤诉率达到了35.48%,调解占的比重比较大,调解的确化解了很多矛盾纠纷。”但在他看来,民告官本就存在一方弱势一方强势的问题,会不会存在以势欺压让对方撤诉的情况?“该对簿公堂的时候就对簿公堂,判得清清楚楚。”
小组讨论结束后,众人纷纷散去,沈光明、王瑜、罗懋康三人还坐在一起继续讨论。
“用调解还是判决,是分寸感的问题,最难把握。”沈光明感叹,现在有一种不好的倾向,当某个政府部门被老百姓告了,多半想到的是通过调解“把事情摆平”,而不是对簿公堂。“这是不对的,打官司如果没道理就该输,输了就该认。”罗懋康表示赞同:“最关键的是‘适度’,任何事情走向一个极端都是错误”,“我同意两位的看法”,王瑜点了点头。
现场连线
1月19日,记者听了委员们在现场的激烈辩论后,第一时间电话连线了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笛,请他站在专业角度就这个问题发表看法。
张笛律师认为,如果严格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法理上通常认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权没有自由处分权,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所以,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的所谓行政诉讼调解,实际上很大一部分是由法院协调行政机关改变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
“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首先就应该做到合法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以避免出现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出现。”张笛表示,行政诉讼调解,对化解矛盾有一定的作用,但不宜过多使用。 (记者 刘淼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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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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