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6

普通高校毕业生档案的处理

  • 2013年04月26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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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适应“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择业期内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高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对毕业生的档案及户口采取了多样灵活的处理方法。针对高校毕业生逐年增加、就业压力增大的现状,国家教育部出台了“延长毕业生择业期”的政策,即放宽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年限,凡在择业期两年内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的处理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是毕业生十分关心的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高校的就业工作人员和毕业生对档案及户口如何处理并不是十分明晰,导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认为在择业期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档案及户口可以根据以下四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及户口的处理

      1、毕业生未就业即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办理派遣手续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或在规定的择业期过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将档案及户口转至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即生源地,人才交流中心要接收其人事档案,公安部门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例如:小李入学前户籍是沈阳市铁西区,择业期内,小李没有落实就业单位,希望把档案及户口转回生源地,此时,依据《报到证》将档案转至沈阳市人事局,户口落回沈阳市铁西区。

      2、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本人要求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学校要按规定在择业期内进行保管。

      3、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志愿将档案及户口转入其生源地以外的城市,并且与该城市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签订了人事代理协议或就业代理协议的,可依据《人事代理协议书》或《就业代理协议书》办理派遣手续,将其档案及户口转入该城市。例如,小李是铁岭市生源,毕业时,与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直属单位--------辽宁华育高校毕业生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简称华育中心)签订了就业代理协议,即可依据《报到证》将档案转至华育中心,户口落入沈阳。      

      二、在择业期内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及户口的处理

      1、择业期内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并且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负责其档案、户口的管理,在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上,有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公章,即签订了正式有效的协议书,毕业生可依据《报到证》办理派遣手续,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单位所在地。例如:小李是铁岭市生源,择业期内,被沈阳中捷友谊厂录用,并且沈阳市人事局同意接收其档案及户口,可依据《报到证》将档案及户口转至沈阳市。

      就业单位是中省直单位的,只需有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不需要有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即可依据《报到证》办理派遣手续,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就业单位。例如:我院隶属于辽宁省教育厅,毕业生到我院工作,只需要我院(用人单位)和辽宁省教育厅(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即可依据《报到证》将档案及户口转至我院。

      2、在择业期内毕业生已就业,但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未批准同意接收档案及户口管理。

      (1)择业期内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而是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此时其档案及户口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处理方式相同。

      (2)择业期内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但属于灵活就业,即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只有用人单位同意录用的公章,而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未批准同意接收档案及户口的管理,其档案及户口的处理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

      通常情况下,毕业生的档案转寄地和户口迁移地是一致的,但毕业生档案转寄地和户口迁移地并不是完全统一的,即在灵活就业时,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属于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城市,即非生源地,而用人单位因为某种原因需要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此时,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依据《报到证》办理派遣手续,将其档案转寄至用人单位;入学时户口迁移到学校集体户上的,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证明》将其户口迁移回生源地。例如:小王是铁岭市生源,择业期内,被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录用,并签订了《就业协议书》,但深圳市人事局未批准接收小王的户口,此时,可依据《就业协议书》办理《报到证》,将档案转至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证明》将户口迁移回铁岭市。

      三、升学毕业生的档案及户口的处理

      对于参加专升本考试被录取或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其档案及户口可以做以下处理:

      1、毕业生所考取的院校同意接收档案及户口的,毕业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将档案及户口转到所考取的院校;

      2、升学的毕业生所考取的院校不接收毕业生的户口的,毕业生可持录取通知书将档案转寄到所考取的高校,并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证明》将户口转回生源地。

      例如:小张是铁岭市生源,毕业时,考入沈阳工业大学,但沈阳工业大学不接收户口,此时,小张可持录取通知书将档案转寄到沈阳工业大学,并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证明》将户口转回铁岭市。

      四、毕业生在办理改派手续后,其档案及户口的处理

      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之后,一部分毕业生落实了就业单位,一部分毕业生尚未落实就业单位。极少数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于主客观原因需改变就业去向;尚未落实就单位的毕业生寻找到就业单位后要重新办理就业手续;上述毕业生再办理就业手续通常称改派。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均可以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在办理改派手续后,可持重新办理的《报到证》办理档案关系及户口,将档案及户口转至改派地。例如:小赵是铁岭市生源,已经被丹东克隆集团录用,并将档案及户口转至丹东,现在又被沈阳中捷友谊厂录用,沈阳市人事局同意接收,其可办理改派手续,并凭重新办理的《报到证》将档案及户口转至沈阳市。(摘自《中国大学生就业》杂志)
    责任编辑: 办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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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高校毕业生档案的处理

  • 2013年04月26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
  •   为适应“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择业期内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高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对毕业生的档案及户口采取了多样灵活的处理方法。针对高校毕业生逐年增加、就业压力增大的现状,国家教育部出台了“延长毕业生择业期”的政策,即放宽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年限,凡在择业期两年内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的处理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是毕业生十分关心的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高校的就业工作人员和毕业生对档案及户口如何处理并不是十分明晰,导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认为在择业期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档案及户口可以根据以下四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及户口的处理

      1、毕业生未就业即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办理派遣手续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或在规定的择业期过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将档案及户口转至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即生源地,人才交流中心要接收其人事档案,公安部门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例如:小李入学前户籍是沈阳市铁西区,择业期内,小李没有落实就业单位,希望把档案及户口转回生源地,此时,依据《报到证》将档案转至沈阳市人事局,户口落回沈阳市铁西区。

      2、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本人要求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学校要按规定在择业期内进行保管。

      3、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志愿将档案及户口转入其生源地以外的城市,并且与该城市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签订了人事代理协议或就业代理协议的,可依据《人事代理协议书》或《就业代理协议书》办理派遣手续,将其档案及户口转入该城市。例如,小李是铁岭市生源,毕业时,与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直属单位--------辽宁华育高校毕业生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简称华育中心)签订了就业代理协议,即可依据《报到证》将档案转至华育中心,户口落入沈阳。      

      二、在择业期内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及户口的处理

      1、择业期内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并且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负责其档案、户口的管理,在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上,有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公章,即签订了正式有效的协议书,毕业生可依据《报到证》办理派遣手续,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单位所在地。例如:小李是铁岭市生源,择业期内,被沈阳中捷友谊厂录用,并且沈阳市人事局同意接收其档案及户口,可依据《报到证》将档案及户口转至沈阳市。

      就业单位是中省直单位的,只需有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不需要有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即可依据《报到证》办理派遣手续,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就业单位。例如:我院隶属于辽宁省教育厅,毕业生到我院工作,只需要我院(用人单位)和辽宁省教育厅(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即可依据《报到证》将档案及户口转至我院。

      2、在择业期内毕业生已就业,但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未批准同意接收档案及户口管理。

      (1)择业期内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而是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此时其档案及户口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处理方式相同。

      (2)择业期内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但属于灵活就业,即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只有用人单位同意录用的公章,而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未批准同意接收档案及户口的管理,其档案及户口的处理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

      通常情况下,毕业生的档案转寄地和户口迁移地是一致的,但毕业生档案转寄地和户口迁移地并不是完全统一的,即在灵活就业时,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属于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城市,即非生源地,而用人单位因为某种原因需要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此时,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依据《报到证》办理派遣手续,将其档案转寄至用人单位;入学时户口迁移到学校集体户上的,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证明》将其户口迁移回生源地。例如:小王是铁岭市生源,择业期内,被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录用,并签订了《就业协议书》,但深圳市人事局未批准接收小王的户口,此时,可依据《就业协议书》办理《报到证》,将档案转至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证明》将户口迁移回铁岭市。

      三、升学毕业生的档案及户口的处理

      对于参加专升本考试被录取或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其档案及户口可以做以下处理:

      1、毕业生所考取的院校同意接收档案及户口的,毕业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将档案及户口转到所考取的院校;

      2、升学的毕业生所考取的院校不接收毕业生的户口的,毕业生可持录取通知书将档案转寄到所考取的高校,并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证明》将户口转回生源地。

      例如:小张是铁岭市生源,毕业时,考入沈阳工业大学,但沈阳工业大学不接收户口,此时,小张可持录取通知书将档案转寄到沈阳工业大学,并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证明》将户口转回铁岭市。

      四、毕业生在办理改派手续后,其档案及户口的处理

      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之后,一部分毕业生落实了就业单位,一部分毕业生尚未落实就业单位。极少数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于主客观原因需改变就业去向;尚未落实就单位的毕业生寻找到就业单位后要重新办理就业手续;上述毕业生再办理就业手续通常称改派。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均可以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在办理改派手续后,可持重新办理的《报到证》办理档案关系及户口,将档案及户口转至改派地。例如:小赵是铁岭市生源,已经被丹东克隆集团录用,并将档案及户口转至丹东,现在又被沈阳中捷友谊厂录用,沈阳市人事局同意接收,其可办理改派手续,并凭重新办理的《报到证》将档案及户口转至沈阳市。(摘自《中国大学生就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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