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回应“天价司法鉴定费”:逾17万收费有条规依据
据四川省司法厅官方微博消息,2月9日,四川司法厅通过官方微博回应2月8日媒体刊载《四川现天价司法鉴定费:签名、指纹和两枚印章需17万》文章事件。
原文如下:
2017年2月8日,媒体刊载《四川现天价司法鉴定费:签名、指纹和两枚印章需17万》文章后,我厅高度重视,立即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查明以下情况: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案件审理需要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一起涉及标的为3千万元的合同中的笔迹、指印及印章进行鉴定。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笔迹、指印、印章(两枚)三个项目,该所参照原《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第八条的规定,对该案应收鉴定费计算如下:笔迹鉴定费57000元、指印鉴定费57000元、印章鉴定费58000元(一枚印文按标的收费为57000元,另一枚印文再按基数收费1000元),共计172000元。该所鉴定人刘芝贵以短信形式将鉴定收费数额及该所账户信息告知给该案鉴定申请方贺某,并在上述金额基础上增加800元,解释为鉴定费171000元加1800元文审费、杂费、存档费共计172800元。另据调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尚未正式受理该案鉴定委托,也未实际收取任何费用。
我厅认为,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计算该案收费数额为172000元,是参照原《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得出的计算结果,但该“文审费、杂费、存档费”等项目收费数额无相应依据。我厅将责令该所深刻总结,就存在的问题严肃认真地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训诫,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鉴定人执业行为。同时要求该鉴定机构加强与鉴定委托方的联系沟通,妥善处理涉及该鉴定委托事项有关问题。欢迎和感谢社会各界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
相关背景介绍:2016年3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等有关价格和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根据2015年4月修改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后,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不再制定出台新的收费管理规定,由各地依法制定出台本地区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
目前我省正在着手制定新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在新的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出台前,各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可参照原规定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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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