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三

  • 2019年02月13日 08时26分
  • 来源: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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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2月12日,四川省政府官方网站公布《四川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四川将启动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方案》规定了此次划转的内容、范围、程序,及承接管理、实施步骤等。

    《方案》明确,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的国有资本应集中持有,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划转范围

    将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划转对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统称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不重复划转原则进行划转。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

    划转比例

    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以后根据中央政策规定和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适时调整。

    承接主体

    四川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由省人民政府新设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选择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作为承接主体,负责集中持有、专户管理和独立运营。市县不再设立承接主体。

    承接管理

    包括入账处理,资本管理,收益管理。对于划转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应按照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账面价值入账。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三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实施步骤

    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划转工作。

    2019年,实施省属企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完成市县企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摸底调查及对象确认工作。

    2020年,实施市县企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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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三

  • 2019年02月13日 08时26分
  • 来源: 华西都市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2月12日,四川省政府官方网站公布《四川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四川将启动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方案》规定了此次划转的内容、范围、程序,及承接管理、实施步骤等。

    《方案》明确,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的国有资本应集中持有,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划转范围

    将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划转对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统称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不重复划转原则进行划转。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

    划转比例

    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以后根据中央政策规定和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适时调整。

    承接主体

    四川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由省人民政府新设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选择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作为承接主体,负责集中持有、专户管理和独立运营。市县不再设立承接主体。

    承接管理

    包括入账处理,资本管理,收益管理。对于划转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应按照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账面价值入账。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三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实施步骤

    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划转工作。

    2019年,实施省属企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完成市县企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摸底调查及对象确认工作。

    2020年,实施市县企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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