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三

  • 2019年01月07日 15时46分
  • 来源: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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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前,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师资、内容、时间等进行了严格要求。《方案》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师生比不低于1:20

    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其中同一培训时段内师生比不低于1:20,一个培训点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校外培训机构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证照齐全后才能开展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照齐全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按标准要求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

    培训不得留作业

    同时,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测试活动。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记者 张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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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前,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师资、内容、时间等进行了严格要求。《方案》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师生比不低于1:20

    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其中同一培训时段内师生比不低于1:20,一个培训点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校外培训机构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证照齐全后才能开展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照齐全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按标准要求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

    培训不得留作业

    同时,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测试活动。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记者 张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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