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解读二

  • 2016年07月14日 14时3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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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方式,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并提出纳入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相关资金,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不得干扰资金的统筹整合使用。

      根据《意见》,试点将率先在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016年计划摘帽的贫困县开展,总计70个县,明年还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意见》明确了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范围。在中央层面,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19项资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等8方面的支出)。在省级层面,上述中央资金的省级配套资金和与上述中央资金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省级资金。此外,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意见提出四种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的机制,包括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方式,实行到村到户到人精准扶持,探索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以及转变财政涉农资金支持方式。《意见》还提出,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仍按照原渠道下达,但把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实行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制度。

      加强资金监管,意见特别强调,贫困县不得将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的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记者 王域西 陈岩)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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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解读二

  • 2016年07月14日 14时3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方式,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并提出纳入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相关资金,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不得干扰资金的统筹整合使用。

      根据《意见》,试点将率先在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016年计划摘帽的贫困县开展,总计70个县,明年还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意见》明确了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范围。在中央层面,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19项资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等8方面的支出)。在省级层面,上述中央资金的省级配套资金和与上述中央资金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省级资金。此外,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意见提出四种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的机制,包括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方式,实行到村到户到人精准扶持,探索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以及转变财政涉农资金支持方式。《意见》还提出,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仍按照原渠道下达,但把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实行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制度。

      加强资金监管,意见特别强调,贫困县不得将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的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记者 王域西 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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