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记者24日从在成都召开的四川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出台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四川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在2020年9月1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
据统计,四川省现有民办普通高校41所,民办普通高中126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88所,民办普通初中176所,民办普通小学205所,民办幼儿园10602所。
《实施意见》提出,有序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根据规定,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2020年9月1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学校不得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2021年9月1日前完成相关手续。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中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3年9月1日前完成登记手续;其他学校应当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登记手续。
同时,建立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区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在收费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制定。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四川省教育厅财务处副处长蒲俊梅说,民办学校制定和调整学费标准时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实行事前告知和常态公示,保障学生权益。(记者 吴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