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解读四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四川将支持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实施意见明确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将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将按居民标准执行。还允许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也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省住建厅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5平方米的标准是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设定的。
实施意见提出,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后,在居住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军队抚恤优待对象和住房困难伤病残退休军人、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都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实施意见明确,对包括房屋租赁企业在内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在今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在明年12月31日之前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月租金收入超过3万元的则由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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