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积极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损失,日前,省政府印发《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指出,这里所称的林区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内可燃物燃烧的火源。根据《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强调,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同时,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规范林区居民点、旅游景点和生产作业点等重要部位的取暖、照明、做饭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最大限度降低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有效控制吸烟、烧烤、焚香烧纸等用火行为,防止引发森林火灾。
在气象部门发布四级以上高森林火险等级天气和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要落实防火责任,严格管理。
在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森林防火区从事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此外,在举行民风民俗、传统习俗和宗教等活动,必须设立固定的用火点或用火场地,并落实专人看守。(记者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