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修订后的《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12月1日开始实行,有效期五年。《管理办法》中再次明确,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办法》中提出,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林区和农林交错地区的森林火险情况,充分考虑农业、林业生产和林内剩余物清除实际,制订科学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同时,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规范林区居民点、旅游景点和生产作业点等重要部位的取暖、照明、做饭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最大限度降低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有效控制吸烟、烧烤、焚香烧纸等用火行为,防止引发森林火灾。
《管理办法》中强调,在森林防火区生产性用火必须遵守领取野外用火批准文件、开设宽度15米以上的安全防火线(带)、在森林高火险时段以外并具备适合的气象条件、预备必要的扑火力量等条件。同时,在森林防火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多项管理规定,如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林缘及林内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行人休息站等重要区域,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定期进行线路和管道的安全检查,并对管道周边和线路下的可燃物进行清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记者 杨金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