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省政府出台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日前省政府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办理范围、办理职责、办理程序和督查督办等。
《办法》明确,省政府主要领导定期听取政府系统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分管联系领域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省政府班子成员每年分别领衔办理1件代表建议和1件政协提案,全程参与办理过程,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并提出工作要求,研究解决办理中的重大问题及事项。
省政府负责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交办。
《办法》明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政协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完毕。承办单位在收到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于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并报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省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至迟不超过6个月办理完毕。
承办单位应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后及时答复,并针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内容逐条回应。建议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3个月内再次答复,答复仍不满意的,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省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组织建议代表或提案者、有关承办单位当面协商或专门说明。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正式答复成文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政府和本单位门户网站等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