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出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8条,从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等方面,对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明确了相关要求。
《办法》规定,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单位)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
《办法》针对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食品安全有关部门 (单位)采取了不同的考核程序。其中,对市(州)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自查、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等步骤。考核结果分三个等次。得分排名在前8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一等次,得分排名在第9名至第19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二等次,得分排名最后两名的为三等次。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直接为三等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州)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其他应当为三等次的情形。
省直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并在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平台考评系统中进行填报。各部门(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食品安全办对各部门(单位) 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评分,形成考核结果建议,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后按程序报审。考核结果按规定印发通报。根据考核得分排序,纳入考核的省直部门(单位)按照 40%、55% 、5% 的比例确定一等、二等、三等考评等次。
《办法》规定,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干部选拔任用、奖惩、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各市(州) 、省直部门(单位)考核结果为一等次的按规定给予相应激励。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省食品安全办及时对市(州) 和省直部门(单位) 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根据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对市(州) 和省直部门(单位)开展约谈。被约谈的市(州) 和省直部门(单位) 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