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高新区如何认定和管理?办法出炉!

  • 2023年04月06日 09时27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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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的认定和管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省级高新区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四至范围明确,产业特色突出,创新氛围浓厚,能够辐射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经济区域。根据《办法》,省级高新区的认定和管理由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应急厅、省统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依照职责范围积极支持和指导省级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

    《办法》指出,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应具备基础条件、产业发展、创新能力、安全与可持续发展这四个条件。其中,《办法》要求,拟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的园区年营业总收入达到200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总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40%以上,近三年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园区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占所在县(市、区)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40%以上。拥有规模以上企业6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5家以上、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30家以上。园区企业科研与试验发展(R&D)经费内部支出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5%,万名从业人员拥有发明专利数10件以上,本科以上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园区当年职工人数的10%以上等。

    《办法》还明确了省级高新区的认定程序,主要分为六个步骤,分别是:前期准备—提出申请—部门初审—现场考察—复审上报—批复认定。

    在省级高新区的运行管理上,《办法》指出,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范围,负责省级高新区的协调指导工作,制定省级高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省级高新区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等。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高新区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支持省级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措施,在财政、土地、人才、项目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此外,《办法》对省级高新区的绩效评价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绩效评价排名靠前、名次进位明显的省级高新区,在项目申报、创新资源布局、园区扩区调位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对绩效评价排名后10%的省级高新区,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省级高新区,由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向省政府建议不再纳入省级高新区序列并撤销省级开发区资格。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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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四川发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的认定和管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省级高新区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四至范围明确,产业特色突出,创新氛围浓厚,能够辐射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经济区域。根据《办法》,省级高新区的认定和管理由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应急厅、省统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依照职责范围积极支持和指导省级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

    《办法》指出,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应具备基础条件、产业发展、创新能力、安全与可持续发展这四个条件。其中,《办法》要求,拟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的园区年营业总收入达到200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总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40%以上,近三年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园区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占所在县(市、区)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40%以上。拥有规模以上企业6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5家以上、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30家以上。园区企业科研与试验发展(R&D)经费内部支出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5%,万名从业人员拥有发明专利数10件以上,本科以上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园区当年职工人数的10%以上等。

    《办法》还明确了省级高新区的认定程序,主要分为六个步骤,分别是:前期准备—提出申请—部门初审—现场考察—复审上报—批复认定。

    在省级高新区的运行管理上,《办法》指出,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范围,负责省级高新区的协调指导工作,制定省级高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省级高新区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等。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高新区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支持省级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措施,在财政、土地、人才、项目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此外,《办法》对省级高新区的绩效评价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绩效评价排名靠前、名次进位明显的省级高新区,在项目申报、创新资源布局、园区扩区调位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对绩效评价排名后10%的省级高新区,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省级高新区,由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向省政府建议不再纳入省级高新区序列并撤销省级开发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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