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出炉

  • 2022年04月19日 14时48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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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获悉,为保障税费收入,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4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共6章36条,包括总则、部门数据共享应用、联合监管、税费服务协作、征管经费保障、附则等内容。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所采取的数据共享、联合监管、服务协作、经费保障等措施的总称。

    《办法》对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税务部门要依法履行税费征管职责,不得违法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税费,不得混淆入库级次,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税费收入。并且,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有关税费收入征收情况。财政部门编制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要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充分征求税务等税费征收部门意见。

    《办法》提出,要进行数据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涉税涉费数据共享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同税务部门开展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应用。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专区,推进有关部门(单位)同税务部门涉税涉费数据汇聚联通和共享应用。

    在税费监管上,《办法》对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提出了相应要求。《办法》提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查验完税缴费、减免税费凭证或有关信息。未依法缴纳或减免税费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财政部门在实施财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缴费人有涉税涉费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同级税务部门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纳税人、缴费人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信用高的纳税人、缴费人,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先提供服务便利,对因重大涉税涉费违法等产生失信行为的,要联合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在税费服务上,《办法》明确要求,四川省税务局要积极推进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与四川省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逐步实现主要办税缴费事项接入“天府通办”。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快实现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缴纳“一窗通办”“全程网办”。还要做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工作,实现咨询“一线通答”。

    《办法》还提出了征管经费保障措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落实对税务部门的经费保障责任,将应由本级保障的相关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应及时、足额安排到位;承担地方党委和政府交办工作所需支出及其他必要的支出,应统筹予以保障。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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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出炉

  • 2022年04月19日 14时48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获悉,为保障税费收入,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4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共6章36条,包括总则、部门数据共享应用、联合监管、税费服务协作、征管经费保障、附则等内容。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所采取的数据共享、联合监管、服务协作、经费保障等措施的总称。

    《办法》对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税务部门要依法履行税费征管职责,不得违法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税费,不得混淆入库级次,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税费收入。并且,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有关税费收入征收情况。财政部门编制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要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充分征求税务等税费征收部门意见。

    《办法》提出,要进行数据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涉税涉费数据共享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同税务部门开展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应用。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专区,推进有关部门(单位)同税务部门涉税涉费数据汇聚联通和共享应用。

    在税费监管上,《办法》对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提出了相应要求。《办法》提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查验完税缴费、减免税费凭证或有关信息。未依法缴纳或减免税费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财政部门在实施财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缴费人有涉税涉费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同级税务部门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纳税人、缴费人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信用高的纳税人、缴费人,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先提供服务便利,对因重大涉税涉费违法等产生失信行为的,要联合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在税费服务上,《办法》明确要求,四川省税务局要积极推进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与四川省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逐步实现主要办税缴费事项接入“天府通办”。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快实现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缴纳“一窗通办”“全程网办”。还要做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工作,实现咨询“一线通答”。

    《办法》还提出了征管经费保障措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落实对税务部门的经费保障责任,将应由本级保障的相关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应及时、足额安排到位;承担地方党委和政府交办工作所需支出及其他必要的支出,应统筹予以保障。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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