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结果将作为市(州)干部选拔重要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
为了推动市(州)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加快建设教育强省。近日,四川出台《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简称《办法》),评价结果将作为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办法》指出,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市(州)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年度教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根据安排,市(州)人民政府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于每年5月上旬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教师和学生等开展满意度调查,形成年度监测报告。同时,根据相关情况,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选定部分重点市(州),统筹结合其他相关工作,制定实地督导检查方案,组织督导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随机访谈等方式进行实地督导检查。
此外,《办法》强调,评价结果将作为对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记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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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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