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 省以下现行财政体制不变

  • 2016年06月05日 15时34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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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


      四川调整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划分

      近日,省政府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划分,以保持省以下现行财政体制不变,确保不因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影响各地既有财力,保障市(州)、县(市)财政平稳运行。

      国务院近日下发了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的过渡方案,规定未来2年-3年,中央和地方按照50∶50的比例分配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全面营改增试点前,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为75∶25。调整后,中央地方税收分配与营改增前大致相当。

      在此背景下,我省印发通知,明确了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划分。具体分配办法为,由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继续全部作为省级收入;除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之外的其他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享比例不变,其中,内地18个市和扩权试点县(市)(不含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省与市、县(市)分享比例为35∶65,对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以及内地19个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的其他增值税收入我省50%部分,省暂不参与分享;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管理或委托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代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继续作为省级收入。

      这一收入划分比例与全面营改增试点前基本一致,营改增后,需要重新明确这一划分比例,对我省分享的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该通知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记者 陈岩)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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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后 省以下现行财政体制不变

  • 2016年06月05日 15时34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


      四川调整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划分

      近日,省政府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划分,以保持省以下现行财政体制不变,确保不因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影响各地既有财力,保障市(州)、县(市)财政平稳运行。

      国务院近日下发了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的过渡方案,规定未来2年-3年,中央和地方按照50∶50的比例分配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全面营改增试点前,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为75∶25。调整后,中央地方税收分配与营改增前大致相当。

      在此背景下,我省印发通知,明确了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划分。具体分配办法为,由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继续全部作为省级收入;除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之外的其他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享比例不变,其中,内地18个市和扩权试点县(市)(不含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省与市、县(市)分享比例为35∶65,对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以及内地19个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的其他增值税收入我省50%部分,省暂不参与分享;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管理或委托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代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继续作为省级收入。

      这一收入划分比例与全面营改增试点前基本一致,营改增后,需要重新明确这一划分比例,对我省分享的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该通知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记者 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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