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
收入划分的通知
川府发〔2016〕29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根据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的具体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划分。
一、基本原则
(一)切实贯彻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精神。根据中央有关规定,严格按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核定省对市(州)、县(市)返还基数或上缴基数,确保不因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影响各地既有财力,保障市(州)、县(市)财政平稳运行。
(二)保持省以下现行财政体制不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我省分享的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三)继续照顾民族地区、财政困难地区。对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以下简称“三州”)以及内地19个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的其他增值税收入我省50%部分,省暂不参与分享;继续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补助。
二、主要内容
(四)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由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继续全部作为省级收入。
除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之外的其他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享比例不变,其中:内地18个市和扩权试点县(市)(不含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省与市、县(市)分享比例为35:65;省暂不参与“三州”和内地19个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其他增值税收入分享。
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管理或委托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代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继续作为省级收入。
(五)基数计算。
以2014年为基期,按上述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计算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税收返还或上缴基数。具体返还或上缴基数,由财政厅据实核定。
(六)转移支付补助。
中央实施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增加对我省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将主要用于对市(州)、县(市)的转移支付补助,重点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七)本通知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对未能按本通知规定的预算级次和比例缴纳税收的调整,由财政厅另行规定。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适时调整。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