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发文!四川这七类群体人员收入要增加,看看你的收入会增加吗?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提出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和六大支撑行动。
目标
到2020年,城镇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就业质量稳步提升;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高于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增幅;
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逐步提高,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持续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共建共享的格局初步形成。
七大群体激励计划包括:
技能人才激励计划;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科研人员激励计划;小微创业者激励计划;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基层干部队伍激励计划;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
我省将突破上述重点群体增收瓶颈,分群体实施激励政策,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综合运用增加薪资报酬、强化权利保护、优化评优奖励、提升职业技能、增进社会认同等多种激励手段,以调动不同群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经济增长与居民增收互促共进。
技能人才:鼓励企业对技术工人试行年薪制|技能人才是制造业发展和升级诉关键因素,如何激发技能人才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省制造业转型发展?在“技能人才激励计划”中,为完善技术工人薪酬待遇提出了多种模式。
今后,我省将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探索建立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和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鼓励企业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重点领域紧缺的技术工人在落户、购租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支持技能人才分享品质品牌增值收益。
新型职业农民:通过改革增加财产性收入|如何激励新型职业农民增收?我省将通过培训提高新型职业农民收入能力,围绕现代农业深挖增收潜力,通过改革拓宽增收渠道。
为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全省大力推广“农民夜校”,“送教下乡”“流动课堂车”等培训新模式。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培训。
围绕现代农业挖掘增收潜力。鼓励农民采用绿色生态、节本增效技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通过改革拓宽增收渠道。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科研人员: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为保障科研人员的合理工资待遇水平,今后企事业单位将有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薪酬分配自主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自主权将得到扩大,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聘用高端科研人员。
股权和分红,将成为科研人员增收重要途径。我省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落实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探索开展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推动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小微创业者: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创业成功率|小微企业创业艰难,提高其创业成功率,不仅有助于创业者增收,也有助于促进就业。今后,我省将加大对小微创业者的扶持力度。
我省将构建互联网+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省财政对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创业训练营、小微创业者专题培训、双创大赛等公益性服务给予适当补助。通过价格评审优惠、预留采购份额等方式,对包括初创企业在内的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非上市国企试点增量现金激励|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通过在国有上市公司试点股权激励、在科技型国有企业试点股权激励或分红激励、在非上市国有企业试点增量现金激励、在混合所有制企业试点员工持股等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民营企业家将获得更多创业激励。鼓励民营企业家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采取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化环境。
基层干部队伍:基本工资比重提高|我省将提高基层干部队伍基本工资在工资性收入中的比重,落实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完善津贴补贴制度,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正常调整机制。赋予地方一定的考核奖励分配权,重点向基层一线人员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
有劳动能力困难群体:专项救助与低保救助统筹衔接|我省将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引导有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通过劳动改变贫困,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
我省还将加强专项救助制度与低保救助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统筹衔接,在重点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范围,逐步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延伸,形成阶梯式救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