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省政府出台办法 七类群体人员收入要增加

  • 2017年08月21日 07时54分
  • 来源: 四川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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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干部队伍、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等七大群体人员收入将增加!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办法》,提出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和六大支撑行动,促进我省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平稳增长。

      《实施办法》提出,到2020年,我省城镇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高于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增幅;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逐步提高,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持续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共建共享的格局初步形成。

      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

      如何让“一技之长”带来“一生受益”?根据《实施办法》,我省将完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探索建立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和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鼓励企业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还将贯通职业资格、学历等认证渠道,拓宽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对重点领域紧缺的技术工人在城市落户、购租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予以支持。

      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也将进一步加强。《实施办法》明确,完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赋予企事业单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扩大企事业单位薪酬分配自主权,保障科研人员的合理工资待遇水平。全面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扩大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扩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完善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建立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奖励机制。完善单位内部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科研人员进行现金和股权、期权奖励办法。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补偿优秀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

      在非上市国企试点增量现金激励

      根据《实施方案》,我省将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严格按照市场对标结果合理确定其薪酬水平,注重业绩和薪酬的双对标。通过在国有上市公司试点股权激励、在科技型国有企业试点股权激励或分红激励、在非上市国有企业试点增量现金激励、在混合所有制企业试点员工持股等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同时,加大对小微创业者的扶持力度。将构建互联网+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省财政对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创业训练营、小微创业者专题培训、双创大赛等公益性服务给予适当补助。通过价格评审优惠、预留采购份额等方式,对包括初创企业在内的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

      通过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办法》提出,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加强重点群体继续教育支持服务的重要内容。大力推广“农民夜校”,依托互联网开展远程教育,推广“送教下乡”“流动课堂车”等培训新模式。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围绕现代农业挖掘增收潜力,鼓励农民采用绿色生态、节本增效技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通过改革拓宽增收渠道,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针对基层干部队伍,我省将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性收入中的比重,落实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并完善作为激励手段和收入补充的津贴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等差异,适当参考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将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纳入地区附加津贴,实现同城同待遇,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正常调整机制。

      《实施方案》提出,鼓励、引导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增强其就业动力,确保每个有劳动力的贫困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将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引导有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通过劳动改变贫困,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记者 闫新宇)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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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出台办法 七类群体人员收入要增加

  • 2017年08月21日 07时54分
  • 来源: 四川经济日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干部队伍、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等七大群体人员收入将增加!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办法》,提出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和六大支撑行动,促进我省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平稳增长。

      《实施办法》提出,到2020年,我省城镇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高于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增幅;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逐步提高,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持续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共建共享的格局初步形成。

      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

      如何让“一技之长”带来“一生受益”?根据《实施办法》,我省将完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探索建立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和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鼓励企业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还将贯通职业资格、学历等认证渠道,拓宽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对重点领域紧缺的技术工人在城市落户、购租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予以支持。

      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也将进一步加强。《实施办法》明确,完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赋予企事业单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扩大企事业单位薪酬分配自主权,保障科研人员的合理工资待遇水平。全面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扩大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扩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完善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建立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奖励机制。完善单位内部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科研人员进行现金和股权、期权奖励办法。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补偿优秀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

      在非上市国企试点增量现金激励

      根据《实施方案》,我省将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严格按照市场对标结果合理确定其薪酬水平,注重业绩和薪酬的双对标。通过在国有上市公司试点股权激励、在科技型国有企业试点股权激励或分红激励、在非上市国有企业试点增量现金激励、在混合所有制企业试点员工持股等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同时,加大对小微创业者的扶持力度。将构建互联网+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省财政对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创业训练营、小微创业者专题培训、双创大赛等公益性服务给予适当补助。通过价格评审优惠、预留采购份额等方式,对包括初创企业在内的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

      通过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办法》提出,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加强重点群体继续教育支持服务的重要内容。大力推广“农民夜校”,依托互联网开展远程教育,推广“送教下乡”“流动课堂车”等培训新模式。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围绕现代农业挖掘增收潜力,鼓励农民采用绿色生态、节本增效技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通过改革拓宽增收渠道,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针对基层干部队伍,我省将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性收入中的比重,落实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并完善作为激励手段和收入补充的津贴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等差异,适当参考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将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纳入地区附加津贴,实现同城同待遇,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正常调整机制。

      《实施方案》提出,鼓励、引导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增强其就业动力,确保每个有劳动力的贫困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将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引导有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通过劳动改变贫困,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记者 闫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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