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解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29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其中指出,对于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
《办法》指出,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包括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四川省定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对评选表彰周期内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集体或个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及时授予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已逝世的个人可按照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追授。
被推荐为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的,其管理区域还应具有依法调处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完善机制;从上次评选表彰年度起连续5年无涉及民族因素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或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发生后依法得到就地、及时、妥善处置;对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了优质服务和科学管理,各族群众和睦相处,得到社会公认。
同时,《办法》提到,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县处级干部不超过模范个人名额的20%,少数民族所占比例不低于模范个人名额的50%,妇女应占适当比例。四川世居少数民族都应有模范个人代表。
对受到表彰的集体授予“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对受到表彰的个人授予“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表彰大会结束后,省人民政府组织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事迹报告团,到省直机关、地方开展宣讲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