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修订后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笔者就新《实施办法》的修订情况及新《实施办法》的重点内容与省水利厅厅长冷刚对话。
问:新《实施办法》有哪些重要内容?
答:新《实施办法》具有鲜明的时代性、针对性、科学性和操作性,其主要内涵体现在“五个强化”上,即:强化了水土保持政府责任,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强化了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制度,强化了水土保持补偿制度,强化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制度。
问:新《实施办法》对水土保持政府责任有哪些突破?
答:与原《实施办法》相比,新《实施办法》对地方政府防治水土流失的职责规定更加清晰,各项要求更加具体。新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委员会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任务按年度纳入工作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同时,新办法还对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具体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问:新《实施办法》对水土保持规划有哪些新规定?
答:为体现规划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新办法明确了相关规定。一是明确了水土流失调查时间。二是明确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分标准。三是对相关规划提出了水土保持要求。
问:新《实施办法》对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有哪些重大突破?
答:新办法强化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一是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制度适用的区域和项目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内,凡是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都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是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时段。依法实行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依法实行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前;依法实行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三是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项目开工的前置条件,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四是规定了水土保持的后续设计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水土保持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问:新《实施办法》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有哪些新要求?
答: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对水土流失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问:新《实施办法》对水土保持补偿制度有哪些规定?
答:新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为功能补偿,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监测工作。
问:对贯彻实施新《实施办法》有哪些打算?
答:一是要抓好新《实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为新《实施办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社会环境。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三是要加快水土保持配套法规制度建设。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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