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次常务会议:加强价格监管执法,为价格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 2016年09月18日 21时54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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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强价格监管执法,为价格改革创造良好环境——以价格欺诈执法为例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唐利民

    (2016年9月12日)



      按照安排,今天主要是学习《价格法》。《价格法》实施于1998年5月1日,适用对象是经营者和政府的价格行为,包括价格的确价、管理、监督、调控以及评估、鉴证等。该法实施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价格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告别了高度集中的计划价格体制,目前97%左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均由市场主导,因而国家不仅拟对《价格法》进行修订,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价格改革,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42号),因此结合学法内容,我简要介绍价格改革有关情况,并以价格欺诈执法为例,汇报加强价格监管执法、为价格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的有关工作。

      一、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新形势下推进价格改革是市场配置资源的迫切要求、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更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需要。中央、省领导多次指出,要把价格改革向纵深推进,把价格监管和服务水平提升到新的高度。

      (一)价格改革的总体思路

      价格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价格改革的主要目标

      价格改革的目标有三层,一层是“放”,就是“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一层讲“管”,就是“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还有一层是“放”和“管”的关系,就是“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既要有效放开、又要有序调控。“放”和“管”是鸟之双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放”是前提,“管”是保证;“放”开了才要管,“管”得住才敢放。“放”以后,“管”的重心要转移到引导市场定价和规范价格行为上来,坚持为培育市场营造环境,为深化改革保驾护航。

      (三)价格改革的重点任务

      价格改革的重点任务,有四个方面:一是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适时放开成品油、电力、天然气、交通运输竞争性领域或环节价格,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的非基本公共服务价格。二是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对极少数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要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确保定价目录之外无定价权。制定具体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成本监审规则,规范定价程序,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等制度。三是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四是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加强通缩通胀预警,制定和完善相应防范治理预案。

      二、加强价格执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坚持放管结合”是价格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管”就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既要严格规范政府定价,“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又要“通过健全规则、加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来管好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一)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重点

      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重点在于加强对《价格法》明文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执法,包括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其中价格欺诈行为比较普遍,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一旦处置不当易引起媒体渲染、网络围观,对当地形象、诚信水平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其法律危害,一是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攫取非法利益;二是价格信号失真导致经营者误判市场条件、错配生产要素,严重浪费社会资源;三是假冒伪劣商品以低价为幌子得以生存,变相增加企业交易成本,妨害创新,冲击合法经营者。

      (二)价格欺诈行为多发易发

      去年发生并引起全国广泛关注、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青岛天价虾”、“哈尔滨天价鱼”就属于典型的价格欺诈案件。因此一旦发生价格欺诈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都高度重视,强化执法意识,迅速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一是依法界定价格欺诈行为。《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明确: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只要符合“使人误解”、“虚假”两个核心要件,即可认定为价格欺诈。当然在真实的基础上进行艺术渲染,并能被公众接受和识别,这种适度的艺术夸张在实践中是允许。

      二是准确辨别价格欺诈表现形式。日常生活和价格执法实践中,常见的价格欺诈主要有:虚购原价(如抬高原价再打折),低标高结(如曾经受到顶格罚款的家乐福绵阳店,低价标签、高价结算),虚假价格承诺(如某电信运营商宣传购机享半价优惠,但实际优惠幅度未达到半价),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商家宣称预存50元抵200元,当消费者在实际使用时才知道有多种限制条件),模糊馈赠(如宣称送“大礼包”,但“大礼包”远低于市场价格),等等。此外,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特价等,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出售的产品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以及谎称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价格欺诈行为。

      三是严肃执法不手软。对于价格欺诈行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个人经营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如,我委2011年查处的保利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悦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误导性标价价格欺诈案件,依法给予了50万元顶格罚款。

      我省旅游旺季等敏感时期,也发生过类似价格欺诈行为,如2015年“十一黄金周”期间的海螺沟“天价天麻”事件等,由于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执法、及时处置、措施得当、妥善解决,未造成类似“青岛天价虾”、“哈尔滨天价鱼”案件的负面影响。

      三、坚持改革创新,破解价格监管难题

      全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和职能职责,始终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有力措施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价格执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稳定市场价格秩序。

      (一)履职尽责强化监管

      要整治价格违法行为,离不开价格监管。近年来我委一是注重市场巡查、检查。每逢重要节假日都要对农贸市场、超市、旅游景区、车站等价格违法行为易发生的地方进行市场巡查。同时强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二是有针对性的开展价格专项检查。今年元旦、春节前夕开展了旅游价格专项检查,检查3A级以上景区182个,购物点、餐饮等经营单位3639个,为全省旅游市场实现元旦、春节期间的零投诉贡献了力量。三是适时召开经营者提醒告诫会。我们对涉及民生的重要行业,在商品价格放开的重要节点,都会召开相关行业经营者的提醒告诫会,引导经营者合规经营。四是开展价格诚信建设,通过“价格服务进万家”等活动,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依托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对构成价格违法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五是畅通价格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平台作用,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2015年全省共办结价格举报25309件。

      (二)适应形势改革创新

      当前,随着简政放权和价格改革的不断推进,政府定价范围不断缩小与价格监管必须100%全覆盖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在互联网环境下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的不断涌现和成长,价格行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性、复杂性,价格违法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价格监管范围和内容日益复杂,给价格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更大压力挑战。只有按照中央28号文件要求,不断改革创新,才能适应价格监管的新要。

      一是从“转变职能”上改革创新。加快价格工作职能转变,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大力推进价格工作重点向价格监管转移,价格监管工作重点向市场价格行为转移。

      二是从“健全机制”上改革创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精神,根据我省目前已经建立的预警防范、应急处置、举报处理、反垄断、经营自律等各项价格监管机制及其运转情况,结合当前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促进价格监管工作的制度化、长效化和适应力。

      三是从“丰富手段”上改革创新。综合使用既有法律、行政、经济的执法手段,同时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的不同特点加大典型案件曝光频次、范围、时间,增强执法威慑力。研究创新适应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价格监管手段。

      四是从“整合力量”上改革创新。克服困难,打造过硬的价格执法队伍,提高凝聚力和战斗力。建立健全价格监督员队伍,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全国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举报系统作用,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调动有关主管部门积极性,形成合力加强联合执法。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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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9次常务会议:加强价格监管执法,为价格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 2016年09月18日 21时54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 加强价格监管执法,为价格改革创造良好环境——以价格欺诈执法为例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唐利民

    (2016年9月12日)



      按照安排,今天主要是学习《价格法》。《价格法》实施于1998年5月1日,适用对象是经营者和政府的价格行为,包括价格的确价、管理、监督、调控以及评估、鉴证等。该法实施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价格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告别了高度集中的计划价格体制,目前97%左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均由市场主导,因而国家不仅拟对《价格法》进行修订,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价格改革,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42号),因此结合学法内容,我简要介绍价格改革有关情况,并以价格欺诈执法为例,汇报加强价格监管执法、为价格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的有关工作。

      一、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新形势下推进价格改革是市场配置资源的迫切要求、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更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需要。中央、省领导多次指出,要把价格改革向纵深推进,把价格监管和服务水平提升到新的高度。

      (一)价格改革的总体思路

      价格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价格改革的主要目标

      价格改革的目标有三层,一层是“放”,就是“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一层讲“管”,就是“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还有一层是“放”和“管”的关系,就是“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既要有效放开、又要有序调控。“放”和“管”是鸟之双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放”是前提,“管”是保证;“放”开了才要管,“管”得住才敢放。“放”以后,“管”的重心要转移到引导市场定价和规范价格行为上来,坚持为培育市场营造环境,为深化改革保驾护航。

      (三)价格改革的重点任务

      价格改革的重点任务,有四个方面:一是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适时放开成品油、电力、天然气、交通运输竞争性领域或环节价格,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的非基本公共服务价格。二是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对极少数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要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确保定价目录之外无定价权。制定具体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成本监审规则,规范定价程序,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等制度。三是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四是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加强通缩通胀预警,制定和完善相应防范治理预案。

      二、加强价格执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坚持放管结合”是价格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管”就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既要严格规范政府定价,“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又要“通过健全规则、加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来管好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一)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重点

      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重点在于加强对《价格法》明文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执法,包括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其中价格欺诈行为比较普遍,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一旦处置不当易引起媒体渲染、网络围观,对当地形象、诚信水平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其法律危害,一是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攫取非法利益;二是价格信号失真导致经营者误判市场条件、错配生产要素,严重浪费社会资源;三是假冒伪劣商品以低价为幌子得以生存,变相增加企业交易成本,妨害创新,冲击合法经营者。

      (二)价格欺诈行为多发易发

      去年发生并引起全国广泛关注、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青岛天价虾”、“哈尔滨天价鱼”就属于典型的价格欺诈案件。因此一旦发生价格欺诈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都高度重视,强化执法意识,迅速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一是依法界定价格欺诈行为。《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明确: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只要符合“使人误解”、“虚假”两个核心要件,即可认定为价格欺诈。当然在真实的基础上进行艺术渲染,并能被公众接受和识别,这种适度的艺术夸张在实践中是允许。

      二是准确辨别价格欺诈表现形式。日常生活和价格执法实践中,常见的价格欺诈主要有:虚购原价(如抬高原价再打折),低标高结(如曾经受到顶格罚款的家乐福绵阳店,低价标签、高价结算),虚假价格承诺(如某电信运营商宣传购机享半价优惠,但实际优惠幅度未达到半价),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商家宣称预存50元抵200元,当消费者在实际使用时才知道有多种限制条件),模糊馈赠(如宣称送“大礼包”,但“大礼包”远低于市场价格),等等。此外,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特价等,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出售的产品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以及谎称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价格欺诈行为。

      三是严肃执法不手软。对于价格欺诈行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个人经营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如,我委2011年查处的保利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悦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误导性标价价格欺诈案件,依法给予了50万元顶格罚款。

      我省旅游旺季等敏感时期,也发生过类似价格欺诈行为,如2015年“十一黄金周”期间的海螺沟“天价天麻”事件等,由于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执法、及时处置、措施得当、妥善解决,未造成类似“青岛天价虾”、“哈尔滨天价鱼”案件的负面影响。

      三、坚持改革创新,破解价格监管难题

      全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和职能职责,始终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有力措施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价格执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稳定市场价格秩序。

      (一)履职尽责强化监管

      要整治价格违法行为,离不开价格监管。近年来我委一是注重市场巡查、检查。每逢重要节假日都要对农贸市场、超市、旅游景区、车站等价格违法行为易发生的地方进行市场巡查。同时强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二是有针对性的开展价格专项检查。今年元旦、春节前夕开展了旅游价格专项检查,检查3A级以上景区182个,购物点、餐饮等经营单位3639个,为全省旅游市场实现元旦、春节期间的零投诉贡献了力量。三是适时召开经营者提醒告诫会。我们对涉及民生的重要行业,在商品价格放开的重要节点,都会召开相关行业经营者的提醒告诫会,引导经营者合规经营。四是开展价格诚信建设,通过“价格服务进万家”等活动,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依托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对构成价格违法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五是畅通价格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平台作用,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2015年全省共办结价格举报25309件。

      (二)适应形势改革创新

      当前,随着简政放权和价格改革的不断推进,政府定价范围不断缩小与价格监管必须100%全覆盖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在互联网环境下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的不断涌现和成长,价格行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性、复杂性,价格违法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价格监管范围和内容日益复杂,给价格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更大压力挑战。只有按照中央28号文件要求,不断改革创新,才能适应价格监管的新要。

      一是从“转变职能”上改革创新。加快价格工作职能转变,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大力推进价格工作重点向价格监管转移,价格监管工作重点向市场价格行为转移。

      二是从“健全机制”上改革创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精神,根据我省目前已经建立的预警防范、应急处置、举报处理、反垄断、经营自律等各项价格监管机制及其运转情况,结合当前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促进价格监管工作的制度化、长效化和适应力。

      三是从“丰富手段”上改革创新。综合使用既有法律、行政、经济的执法手段,同时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的不同特点加大典型案件曝光频次、范围、时间,增强执法威慑力。研究创新适应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价格监管手段。

      四是从“整合力量”上改革创新。克服困难,打造过硬的价格执法队伍,提高凝聚力和战斗力。建立健全价格监督员队伍,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全国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举报系统作用,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调动有关主管部门积极性,形成合力加强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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