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次常务会议:《精神卫生法》的主要制度
《精神卫生法》的主要制度
四川大学教授 徐继敏
(2014年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是一部重要法律,自起草到审议通过经过27年时间。1985年,卫生部委托四川省卫生厅和湖南省卫生厅起草精神卫生法,1985年四川大学刘协和教授完成《精神卫生法(草案)》起草,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下称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
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背景。精神卫生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精神卫生问题的严重性在我国十分突出。据卫生部调查,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达1亿,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据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估算,中国精神疾病负担到2020年将上升至全国疾病总负担的1/4,其中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6类精神疾病所占疾病就高达17.4%。
我国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精神病患得到不有效治疗,个别正常人被强制实施精神病治疗”。一是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效保障。二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不到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三是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鉴于此,我国精神卫生法立法重点就是梳理、规范精神障碍领域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服务过程,让需要治疗的人得到及时、有效、可及的医疗服务,让不应该强制治疗的人获得人身自由,维护其权利,节约医疗资源。
精神卫生法共7章,85条。主要制度有:
精神卫生责任制度。精神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本地区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第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第8条)。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第9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第10条)。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第14条)。用人单位、各类学校、医务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家庭成员,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帮助精神障碍人员等方面,都有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第14条至21条)。
自愿与强制结合的诊断、治疗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第27条第2款)。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对发生伤害自身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须经监护人同意,此类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第31条)。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第28条)。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虽尚无此等行为但危险性较大的,可以实施强制住院治疗(第30条)。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第32条至37条)。
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障制度。精神障碍患者是弱势群体,部分精神障碍患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是精神卫生法的重要内容。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享有以下五项权利:一是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二是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三是姓名、肖像、病历资料等信息依法受到保护,除依法需要公开的以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密;四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患者,不得非法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五是有获得救治、康复的权利(第4条、第5条)。有关方面应当为严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按照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患者通过医保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医保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第68条)。
贯彻精神卫生法的对策建议。我国过去对公民精神卫生预防不够重视,将治疗和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责任过多的赋予监护人和单位,导致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和康复的能力建设不足。贯彻精神卫生法,省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四川实际情况,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其次,各级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最后,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相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徐继敏教授简介
徐继敏,省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教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政府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学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客座教授,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德阳市委市政府、遂宁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
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体制改革。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多项、省部级重点及一般课题多项。科研成果曾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参与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起草。在《中国法学》、《四川大学学报》、《现代法学》、《清华法学》、《行政法学研究》等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逾60余篇。在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等出版《行政处罚法的理论与实践》、《行政证据通论》、《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研究》、《行政程序证据规则与案例》、《行政证据学基本问题研究》等个人学术专著。主编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学》等分别在重庆大学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