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次常务会议:《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主要精神

  • 2014年11月04日 08时43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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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主要精神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  凊

    (2014年11月3日)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世界银行发布的报告,全球有10亿多人患有某种残疾,而其中80%的残疾人,生活在贫困国家,也就是最缺乏残疾人所需设施的地区。在全球范围内,残疾人在参与社会活动方面仍有诸多不便,生活水平也较低。残疾人问题是全球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

      联合国有7个标志性的人权公约,分别用于保护妇女、儿童及其他一些群体的权利,残疾人是世界上最大的少数群体,但一直没有专门的全球性公约来明确规定他们的权利,使得这类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面临许多法律上的“盲点”。因此一直以来,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面对许多的障碍和歧视行为。

      2006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是有史以来获得签字数量最多的联合国公约。截止2012年,《公约》有155个签字国,其中126个国家批准了《公约》。中国政府早在2007年3月30日就签署了《公约》,是首批缔约国,2008年8月1日,全国人大无保留批准了《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了残疾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核心内容是确保残疾人享有与健全人相同的权利,并能以正式公民的身份生活,从而能在获得同等机会的情况下,为社会作出宝贵贡献。《公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

      颠覆了对残疾的传统定义。传统意义上的残疾,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公约》对此作了完全不同的表述,确认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序言第5项)。在2011年6月9日的《世界残疾问题报告》发布会上,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说:“残疾是人类生存状况的一部分。在生命中的某个时候,几乎每个人会永久或暂时地失能。我们必须更努力地突破隔离残疾人、迫使他们在许多情况下被社会边缘化的障碍”。

      明确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权利,使其不受任何基于残疾的歧视。公约规定的残疾人所特有的权利主要包括6个方面:一是平等和不受歧视。平等和消除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是《公约》具体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缔约国应当通过立法等手段确认残疾人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法律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第5条)。二是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对待的权利。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权利能力并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政府一方面要在他们行使法律权利时尽可能给予协助,另一方面要尊重残疾人本人的权利、意愿和选择,避免越俎代庖,让残疾人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第12条)。三是便利地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残疾人由于自身的限制,在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自身权利时会遇到诸多的不便与困难。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获得司法保护,包括通过提供程序便利和适龄措施,以保证残疾人在所有法律诉讼程序中能够充分地行使自身的权利(第13条)。四是平等受到教育的权利。政府应当确保残疾人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普通教育系统之外,残疾儿童不因残疾而被排除在免费和义务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之外;应当使残疾人能够具备学习生活和社交技能,能够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教育和融入社区;应当聘用有资格以手语或盲文教学的教师,包括残疾教师,并对各级教育机构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第24条)。五是获得健康服务的权利。政府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获得考虑到性别因素的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与健康有关的康复服务,尽量就近在残疾人所在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第25条)。六是工作和就业权。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工作权,在招聘、雇用和就业条件、继续就业、职业提升以及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方面,不能对残疾人有所歧视(第27条)。

      当前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成效和不足。中国政府签署《公约》以来,为落实《公约》所规定的一般义务,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在立法、行政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立法方面,修订了《残疾人保障法》,制定颁布了《精神卫生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行政方面,发布了《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印发了《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推进残疾人康复治疗、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公益项目。中国已于2010年8月31日向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交了首份履约报告。根据《公约》,各缔约国还需递交民间组织撰写的影子报告(ShadowReport),作为政府报告的补充。中国民间最大的本土残障人自助组织“一加一(北京)残障人文化发展中心”提交的影子报告显示,我国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仍然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在反歧视领域。由于法律对什么是“基于残疾的歧视”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对歧视行为的处罚措施,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对残疾人的歧视仍然普遍存在。在无障碍领域。《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没有将普通学校列入优先推进的机构、场所;绝大多数政府公共部门网站未提供无障碍浏览页面,视力障碍人士难以访问;残障人士获得医疗无障碍服务面临较多困难,等等。在教育领域。残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虽然不断上升,但与全国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水平相比仍有明显差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视力、听力、肢体等身体障碍进行了不符合《公约》原则的表述,并严格限制残障人所能就读的专业,违背了《公约》精神。在工作和就业领域。某些企业、事业单位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拒绝招录残障人的理由,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反而在事实上成了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壁垒;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

      对加强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建议。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对政府购买服务作出框架性的顶层设计,明确将残疾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要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上升为国家决策。2014年4月23日,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将五大类19项残疾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试点范畴。为此建议:一是将助残服务优先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根据意见的要求,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选择1到2个地区或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可以借鉴东部发达地区在购买服务的方式、标准的制定、绩效评价、监管机制的建立等方面取得的一些成功经验,在我省确定优先开展相关试点项目的试点城市或地区。二是根据残疾人服务特点,探索完善购买内容。根据意见提出的应突出残疾人服务公共性和公益性、多样性,优先设立受益面广、受益对象直接的项目。将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逐步扩展到残疾人社会保障、医疗、康复、法律维权、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托养、照料、住房保障和无障碍服务等各个领域中的服务项目。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机制,形成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显著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都是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主体,对残疾人和健全人权利的保护也应当无差别。有了《公约》强有力的约束,就会促使我们纠正与《公约》的理念相冲突的传统思维,如果能够减低以至消除环境和人们态度的障碍,也就没有所谓“残疾人”和“非残疾人”的壁垒之分了。

      

      李凊律师简介

      李凊,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第十、十一届四川省政协委员、农工党四川省委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成都市律师协会理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德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先后担任省委统战部、省残联、省消委会、成都市烟草专卖局、成华区政府等单位的法律顾问。先后荣获“四川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第一届‘优秀女法律工作者’”、“我为抗震救灾作贡献活动先进个人”、“抗震救灾优秀党员”、“抗震救灾先进个人”、“四川省律师行业抗震救灾先进个人”、“2009年度优秀党员”、“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2012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四川省优秀女律师”、“四川省优秀律师”、“2011—2014年度成都市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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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5次常务会议:《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主要精神

  • 2014年11月04日 08时43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 《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主要精神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  凊

    (2014年11月3日)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世界银行发布的报告,全球有10亿多人患有某种残疾,而其中80%的残疾人,生活在贫困国家,也就是最缺乏残疾人所需设施的地区。在全球范围内,残疾人在参与社会活动方面仍有诸多不便,生活水平也较低。残疾人问题是全球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

      联合国有7个标志性的人权公约,分别用于保护妇女、儿童及其他一些群体的权利,残疾人是世界上最大的少数群体,但一直没有专门的全球性公约来明确规定他们的权利,使得这类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面临许多法律上的“盲点”。因此一直以来,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面对许多的障碍和歧视行为。

      2006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是有史以来获得签字数量最多的联合国公约。截止2012年,《公约》有155个签字国,其中126个国家批准了《公约》。中国政府早在2007年3月30日就签署了《公约》,是首批缔约国,2008年8月1日,全国人大无保留批准了《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了残疾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核心内容是确保残疾人享有与健全人相同的权利,并能以正式公民的身份生活,从而能在获得同等机会的情况下,为社会作出宝贵贡献。《公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

      颠覆了对残疾的传统定义。传统意义上的残疾,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公约》对此作了完全不同的表述,确认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序言第5项)。在2011年6月9日的《世界残疾问题报告》发布会上,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说:“残疾是人类生存状况的一部分。在生命中的某个时候,几乎每个人会永久或暂时地失能。我们必须更努力地突破隔离残疾人、迫使他们在许多情况下被社会边缘化的障碍”。

      明确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权利,使其不受任何基于残疾的歧视。公约规定的残疾人所特有的权利主要包括6个方面:一是平等和不受歧视。平等和消除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是《公约》具体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缔约国应当通过立法等手段确认残疾人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法律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第5条)。二是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对待的权利。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权利能力并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政府一方面要在他们行使法律权利时尽可能给予协助,另一方面要尊重残疾人本人的权利、意愿和选择,避免越俎代庖,让残疾人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第12条)。三是便利地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残疾人由于自身的限制,在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自身权利时会遇到诸多的不便与困难。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获得司法保护,包括通过提供程序便利和适龄措施,以保证残疾人在所有法律诉讼程序中能够充分地行使自身的权利(第13条)。四是平等受到教育的权利。政府应当确保残疾人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普通教育系统之外,残疾儿童不因残疾而被排除在免费和义务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之外;应当使残疾人能够具备学习生活和社交技能,能够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教育和融入社区;应当聘用有资格以手语或盲文教学的教师,包括残疾教师,并对各级教育机构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第24条)。五是获得健康服务的权利。政府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获得考虑到性别因素的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与健康有关的康复服务,尽量就近在残疾人所在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第25条)。六是工作和就业权。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工作权,在招聘、雇用和就业条件、继续就业、职业提升以及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方面,不能对残疾人有所歧视(第27条)。

      当前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成效和不足。中国政府签署《公约》以来,为落实《公约》所规定的一般义务,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在立法、行政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立法方面,修订了《残疾人保障法》,制定颁布了《精神卫生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行政方面,发布了《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印发了《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推进残疾人康复治疗、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公益项目。中国已于2010年8月31日向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交了首份履约报告。根据《公约》,各缔约国还需递交民间组织撰写的影子报告(ShadowReport),作为政府报告的补充。中国民间最大的本土残障人自助组织“一加一(北京)残障人文化发展中心”提交的影子报告显示,我国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仍然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在反歧视领域。由于法律对什么是“基于残疾的歧视”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对歧视行为的处罚措施,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对残疾人的歧视仍然普遍存在。在无障碍领域。《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没有将普通学校列入优先推进的机构、场所;绝大多数政府公共部门网站未提供无障碍浏览页面,视力障碍人士难以访问;残障人士获得医疗无障碍服务面临较多困难,等等。在教育领域。残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虽然不断上升,但与全国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水平相比仍有明显差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视力、听力、肢体等身体障碍进行了不符合《公约》原则的表述,并严格限制残障人所能就读的专业,违背了《公约》精神。在工作和就业领域。某些企业、事业单位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拒绝招录残障人的理由,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反而在事实上成了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壁垒;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

      对加强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建议。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对政府购买服务作出框架性的顶层设计,明确将残疾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要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上升为国家决策。2014年4月23日,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将五大类19项残疾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试点范畴。为此建议:一是将助残服务优先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根据意见的要求,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选择1到2个地区或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可以借鉴东部发达地区在购买服务的方式、标准的制定、绩效评价、监管机制的建立等方面取得的一些成功经验,在我省确定优先开展相关试点项目的试点城市或地区。二是根据残疾人服务特点,探索完善购买内容。根据意见提出的应突出残疾人服务公共性和公益性、多样性,优先设立受益面广、受益对象直接的项目。将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逐步扩展到残疾人社会保障、医疗、康复、法律维权、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托养、照料、住房保障和无障碍服务等各个领域中的服务项目。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机制,形成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显著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都是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主体,对残疾人和健全人权利的保护也应当无差别。有了《公约》强有力的约束,就会促使我们纠正与《公约》的理念相冲突的传统思维,如果能够减低以至消除环境和人们态度的障碍,也就没有所谓“残疾人”和“非残疾人”的壁垒之分了。

      

      李凊律师简介

      李凊,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第十、十一届四川省政协委员、农工党四川省委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成都市律师协会理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德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先后担任省委统战部、省残联、省消委会、成都市烟草专卖局、成华区政府等单位的法律顾问。先后荣获“四川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第一届‘优秀女法律工作者’”、“我为抗震救灾作贡献活动先进个人”、“抗震救灾优秀党员”、“抗震救灾先进个人”、“四川省律师行业抗震救灾先进个人”、“2009年度优秀党员”、“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2012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四川省优秀女律师”、“四川省优秀律师”、“2011—2014年度成都市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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