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次常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精神

  • 2013年06月25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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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精神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孙建军

    2013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该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

      明确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一是明确安全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规定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16条)。二是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5条)。三是按照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规定企业应当采取多种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第4条),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第18条),坚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事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第24条),加强劳动防护(第37条),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第38条),严格交叉作业管理(第40条),加强承包租赁安全管理(第41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43条)等。

      明确了职工的八项权利和三项义务。八项权利分别是:①知情权(第45条),②建议权(第45条),③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第46条),④拒绝权(第46条),⑤紧急避险权(第47条),⑥要求赔偿权(第48条),⑦劳动防护权(第37条),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权(第21条)。三项义务分别是:①自律遵规的义务(第49 条),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第50条),③危险报告义务(第51条)。

      明确了政府及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一是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领导(第8条),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9条),工会、和新闻媒体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第7条、52条、第67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义务报告其所在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65条)。二是明确了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包括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第8条);对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第8条);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11条);奖励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第15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第53条);对应当关闭的企业,按照权限做出关闭决定(第94条)。三是明确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包括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取缔和处理未经审批或者验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撤销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审批(第54条)。对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情况分别做出当场纠正、限期改正、依法处罚等处理决定;查封、扣押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第56条);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核实举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第63条)。

      规范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一是明确了政府和企业在应急救援方面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制定本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68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第69条)。二是明确了发生安全事故后的报告和处置程序。规定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组织抢救,并按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监局和主管部门(第70条);安监局和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第71条)。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第72条)。企业、政府和部门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第70、71条)。三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有关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规定要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73条)。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13条),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第7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75条)。

      严格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责任。政府和部门方面:瞒报、谎报、拖延不报事故的,应当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92条);违法实施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部门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77条);企业方面: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罚款;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吊销其有关证照(第80条、82条、83条、84条、85条、86条、87条、88条、93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方面:未履行法定安全职责的,降职,撤职,罚款;发生事故后逃匿的,拘留;因未履行法定安全职责酿成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第80条、81条、89条、91条)。职工方面: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企业批评教育,给予处分(第90条)。中介机构方面:出具虚假证明的,撤销相应资格;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各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已经实施了10余年,一些条款规定需要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做适当修改、完善,国家已经启动了修订工作。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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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次常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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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孙建军

    2013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该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

      明确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一是明确安全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规定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16条)。二是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5条)。三是按照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规定企业应当采取多种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第4条),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第18条),坚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事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第24条),加强劳动防护(第37条),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第38条),严格交叉作业管理(第40条),加强承包租赁安全管理(第41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43条)等。

      明确了职工的八项权利和三项义务。八项权利分别是:①知情权(第45条),②建议权(第45条),③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第46条),④拒绝权(第46条),⑤紧急避险权(第47条),⑥要求赔偿权(第48条),⑦劳动防护权(第37条),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权(第21条)。三项义务分别是:①自律遵规的义务(第49 条),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第50条),③危险报告义务(第51条)。

      明确了政府及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一是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领导(第8条),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9条),工会、和新闻媒体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第7条、52条、第67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义务报告其所在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65条)。二是明确了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包括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第8条);对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第8条);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11条);奖励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第15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第53条);对应当关闭的企业,按照权限做出关闭决定(第94条)。三是明确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包括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取缔和处理未经审批或者验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撤销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审批(第54条)。对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情况分别做出当场纠正、限期改正、依法处罚等处理决定;查封、扣押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第56条);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核实举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第63条)。

      规范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一是明确了政府和企业在应急救援方面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制定本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68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第69条)。二是明确了发生安全事故后的报告和处置程序。规定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组织抢救,并按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监局和主管部门(第70条);安监局和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第71条)。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第72条)。企业、政府和部门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第70、71条)。三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有关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规定要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73条)。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13条),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第7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75条)。

      严格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责任。政府和部门方面:瞒报、谎报、拖延不报事故的,应当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92条);违法实施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部门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77条);企业方面: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罚款;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吊销其有关证照(第80条、82条、83条、84条、85条、86条、87条、88条、93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方面:未履行法定安全职责的,降职,撤职,罚款;发生事故后逃匿的,拘留;因未履行法定安全职责酿成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第80条、81条、89条、91条)。职工方面: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企业批评教育,给予处分(第90条)。中介机构方面:出具虚假证明的,撤销相应资格;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各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已经实施了10余年,一些条款规定需要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做适当修改、完善,国家已经启动了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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