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推行消费环节赔偿先付 助力消费企稳回升
日前,据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消息,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联合出台的《四川省消费环节赔偿先付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赔偿先付指引》),已于10月17日起实施。
据悉,消费环节赔偿先付,是指场所、平台经营者与场所、平台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消费者投诉赔偿先付协议(条款),当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以及因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场所、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后,可以依法或者依约定向有关销售者、服务者进行追偿。《赔偿先付指引》从赔偿先付的范围、条件、流程、方式及赔偿先付企业的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
一是赔偿先付范围。主要包括因商品、服务的数量或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损失;消费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因售后、安装等问题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消费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适用于赔偿先付的内容。
二是赔偿先付条件。由消费者提供发票或者其他消费凭证。若发票或消费凭证遗失,可在参考经营者的销售记录或其他证据,买卖双方协商确认。由消费者提供损害证明,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举证的情形除外。需符合维权时效。消费者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遭遇维权受阻。即负有赔偿责任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存在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或者因撤场等原因,造成消费者难以索赔的情形。
三是赔偿先付流程。由消费者提供维权主张。消费者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索赔;销售者、服务者已撤场或者消费者对销售者、服务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场所、平台经营者投诉。由场所、平台经营者组织协商。场所、平台经营者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安排专人处理,组织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时,场所、平台经营者要组织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并督促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及时履行协议。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经核实消费者投诉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确实存在过错或者存在部分过错或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场所、平台经营者依据过错比例按照赔偿先付承诺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四是赔偿先付方式。主要包括对商品进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购货款项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五是赔偿先付经营者的管理。承诺赔偿先付的场所、平台经营者,需向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消费者协会)备案。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消费者协会)建立《赔偿先付承诺单位名录库》并主动公开,实行动态管理;对停止营业、履行承诺差或拒不履行承诺的场所、平台经营者,将其从《赔偿先付承诺单位名录库》中移除。(赵祖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