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意见明确如何科学有序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四川地质地貌复杂,地震、滑坡、泥石流及暴雨洪灾等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为科学有序做好四川省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813号)相关要求,经四川省政府同意,日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应急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
其中,《意见》要求对灾后恢复重建实施分类启动。启动国家救灾Ⅰ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由四川省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启动恢复重建工作,按程序报请组建国家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同步组建省灾后恢复重建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重建委),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启动省救灾Ⅰ级响应(未启动国家救灾Ⅰ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由省直有关部门会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启动恢复重建工作,按程序组建省重建委,负责统筹组织恢复重建工作。灾区市(州)人民政府作为恢复重建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及时组建恢复重建工作机构,在省重建委指导下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启动省救灾Ⅱ级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由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启动恢复重建工作,可视情况组建恢复重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恢复重建工作。省政府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规划、项目、资金和政策上对灾区予以统筹支持,指导和协调做好恢复重建有关工作。
省救灾Ⅰ级、Ⅱ级响应以下的自然灾害。由灾区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省直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指导。
此外,《意见》也明确了如何科学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综合评估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城乡住房、非住宅用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资源与生态环境、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因灾损失,实事求是、科学客观地确定灾害范围和灾害损失,形成综合评估报告,按程序报批后作为恢复重建规划的重要依据。
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结合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国土空间规划,以自然地理环境、地质条件和次生灾害危险性、生态系统、土地资源、人口经济等评价为基础,对灾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综合性评价,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和可承载的人口数量。
加强隐患排查和灾害防治。开展地质灾害等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指导开展临时和过渡安置点、城乡居民住房和各类设施建设选址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研究提出灾害治理和防范措施。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应急会商及监测预警,最大程度减少次生灾害威胁。
做好建筑物受损鉴定。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受损程度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评估鉴定结果作为恢复重建规划的重要依据。在恢复重建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设防标准等规定。
科学编制重建规划。根据灾害损失和恢复重建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重建规模,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基础上,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对国家救灾Ⅰ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编制或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省重建委组织编制各领域恢复重建专项规划,指导灾区市(州)人民政府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对省救灾Ⅰ级响应(未启动国家救灾Ⅰ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省重建委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各领域恢复重建专项实施方案。对省救灾Ⅱ级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由灾区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或实施方案,报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确定后,由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对省救灾Ⅰ级、Ⅱ级响应以下的自然灾害,由灾区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
研究制定重建政策。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的同时,同步研究制定恢复重建支持政策。对国家救灾Ⅰ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结合国家出台的支持恢复重建政策,省级层面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分别细化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对省救灾Ⅰ级响应(未启动国家救灾Ⅰ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根据灾害损失情况、环境和资源状况、恢复重建目标和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省级层面研究制定恢复重建支持政策。对省救灾Ⅱ级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在与省直相关部门充分对接的基础上,可提出恢复重建政策需求,报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多渠道落实重建资金。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情况,做好重建资金平衡和筹集工作。对国家救灾Ⅰ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根据国家确定的恢复重建资金总规模,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省级及地方财力,多渠道筹措重建资金。对省救灾Ⅰ级响应(未启动国家救灾Ⅰ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根据恢复重建资金平衡方案,省级层面通过争取中央支持、新增财力、专项资金等方式给予地方包干补助,安排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明确省直有关部门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筹资责任。对省救灾Ⅱ级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由灾区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筹集重建资金。省级层面结合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情况,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给予灾区包干补助支持。对省救灾Ⅰ级、Ⅱ级响应以下的自然灾害,省级层面可通过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给予倾斜支持。推行巨灾保险制度,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引导国内外贷款、对口支援资金、社会主体投入、捐赠资金等参与恢复重建。
最后,《意见》对落实灾后恢复重建保障措施中提到了要创新援助支持方式,根据恢复重建需要,积极争取中央部门和企业援助支持,组织省内有关市(州)、省直部门和企业在干部、人才、技术等方面开展综合帮扶或对口支援。鼓励各地区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到灾区投资兴业。鼓励和支持其他地区与灾区深化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向对口支援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