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费1年

  • 2016年04月26日 07时41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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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提质增效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保关系转移的缓缴养保费单独清欠后再办理退休或转移手续

      为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我省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1年,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这是记者4月25日从省人社厅获悉的。

      此前,省政府出台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17条政策措施。为确保17条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保监局联合发出《关于贯彻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州)人社局、住建局加大政策执行力度,落实好相关政策。

      在缓缴养老保险费方面,各市(州)要在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完成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及征缴计划的前提下,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征收滞纳金。

      在降低或缓缴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方面,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规定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比例申报缴纳住房公积金。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办理下调缴费比例或缓缴手续。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行补缴和恢复原缴费比例。

      通知还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强制性保险业务,严格禁止各保险公司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缴纳商业性质保险。

      省人社厅有关人士介绍,企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期间,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对相关人员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单独清欠后再办理退休或转移等相关手续。(记者 刘春华)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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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费1年

  • 2016年04月26日 07时41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提质增效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保关系转移的缓缴养保费单独清欠后再办理退休或转移手续

      为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我省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1年,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这是记者4月25日从省人社厅获悉的。

      此前,省政府出台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17条政策措施。为确保17条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保监局联合发出《关于贯彻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州)人社局、住建局加大政策执行力度,落实好相关政策。

      在缓缴养老保险费方面,各市(州)要在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完成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及征缴计划的前提下,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征收滞纳金。

      在降低或缓缴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方面,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规定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比例申报缴纳住房公积金。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办理下调缴费比例或缓缴手续。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行补缴和恢复原缴费比例。

      通知还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强制性保险业务,严格禁止各保险公司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缴纳商业性质保险。

      省人社厅有关人士介绍,企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期间,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对相关人员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单独清欠后再办理退休或转移等相关手续。(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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