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环污险理赔手续完善后 保险公司应5个工作日内支付

  • 2015年08月12日 07时19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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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涉重金属、涉危废和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企业,应全部纳入强制保险试点范围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保险公司应制定符合四川实际的环污险合同条款,丰富保险责任范围,为参保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8月11日,省环保厅和四川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隐患较多、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率先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污险”),投保企业享受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等激励政策。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加快理赔进度,对案情复杂或损失较大的污染事故,损失初定后即预付50%赔款。

      我省2010年以来稳步推行环污险政策,在试点企业范围、保险责任范围、环境风险防范、损害赔偿标准、激励约束措施、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初步形成了符合四川实际的绿色保险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截至2014年,全省有400余家企业参保,8家保险公司共妥善处置保险赔付案件15起,在共同防范环境风险、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5年起,四川环污险政策继续推进完善。通知明确,环境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隐患较多、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应率先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其中涉重、涉危、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企业,应全部纳入强制保险试点范围。

      目前,四川省有8家财产保险公司(人保、平安、锦泰、太平洋、中华联合、阳光、华泰、太平)参与环污险试点。在省环保厅调研座谈中,一些企业反映环污险产品还需更接地气,理赔速度还应加快。总结前5年试点经验,吸纳企业意见,通知对环污险政策进行了完善。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优化保险产品,制定符合四川实际的环污险合同条款,调整丰富保险责任范围,增强针对性、合理性、吸引力,为参保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强有力保障。有条件的市(州),可探索采取共保体等多种承保方式,支持攀枝花市引入保险经纪公司参与环污险试点。

      提升保险服务功能,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承保后,每年对企业至少回访一次,开展一次防灾防损服务。沿江沿河企业应在汛期前进行;火灾高发企业应在冬季前进行,对企业提出防灾防损建议;对规模较大的高风险投保企业,保险公司可聘请专业机构开展风险排查、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可利用短信等平台为企业提供自然灾害预警等服务。

      理赔速度也要加快。通知要求,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投保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完善赔付手续后,保险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对案情复杂或损失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应在损失初定后预先支付50%的赔款;对损害责任认定较清晰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投保企业为救治第三方生命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施救等费用,保险公司应积极预付赔款,加快理赔进度。

      企业投保或续签保前,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通知规定,评估工作可由保险公司自行完成,或委托省环科院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机构、四川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环境风险评估鉴定工作,成都市环科院将配合做好成都地区的技术支撑工作。

      【链接】环污险试点企业范围

      1.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

      2.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化学品企业;

      3.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

      4.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企业;

      5.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6.其它重污染高风险企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焦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印染、制革、采矿等行业;

      7.国控、省控、市(州)控重点排污企业;

      8.各级环保部门确定的其它高环境风险企业,包括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企业;医院、学校、居民聚居区等环境敏感区一定范围内的排污企业;工业园区内的排污企业等。

      【环污险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2.投保企业为了救治第三方生命、避免或者减少第三方财产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

      3.投保企业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清污费用;

      4.突发自然灾害(地震除外)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

      5.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比如运输途中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管网破裂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地下储存罐发生意外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等。(记者 刘宇男)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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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环污险理赔手续完善后 保险公司应5个工作日内支付

  • 2015年08月12日 07时19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   ●涉重金属、涉危废和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企业,应全部纳入强制保险试点范围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保险公司应制定符合四川实际的环污险合同条款,丰富保险责任范围,为参保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8月11日,省环保厅和四川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隐患较多、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率先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污险”),投保企业享受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等激励政策。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加快理赔进度,对案情复杂或损失较大的污染事故,损失初定后即预付50%赔款。

      我省2010年以来稳步推行环污险政策,在试点企业范围、保险责任范围、环境风险防范、损害赔偿标准、激励约束措施、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初步形成了符合四川实际的绿色保险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截至2014年,全省有400余家企业参保,8家保险公司共妥善处置保险赔付案件15起,在共同防范环境风险、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5年起,四川环污险政策继续推进完善。通知明确,环境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隐患较多、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应率先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其中涉重、涉危、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企业,应全部纳入强制保险试点范围。

      目前,四川省有8家财产保险公司(人保、平安、锦泰、太平洋、中华联合、阳光、华泰、太平)参与环污险试点。在省环保厅调研座谈中,一些企业反映环污险产品还需更接地气,理赔速度还应加快。总结前5年试点经验,吸纳企业意见,通知对环污险政策进行了完善。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优化保险产品,制定符合四川实际的环污险合同条款,调整丰富保险责任范围,增强针对性、合理性、吸引力,为参保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强有力保障。有条件的市(州),可探索采取共保体等多种承保方式,支持攀枝花市引入保险经纪公司参与环污险试点。

      提升保险服务功能,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承保后,每年对企业至少回访一次,开展一次防灾防损服务。沿江沿河企业应在汛期前进行;火灾高发企业应在冬季前进行,对企业提出防灾防损建议;对规模较大的高风险投保企业,保险公司可聘请专业机构开展风险排查、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可利用短信等平台为企业提供自然灾害预警等服务。

      理赔速度也要加快。通知要求,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投保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完善赔付手续后,保险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对案情复杂或损失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应在损失初定后预先支付50%的赔款;对损害责任认定较清晰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投保企业为救治第三方生命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施救等费用,保险公司应积极预付赔款,加快理赔进度。

      企业投保或续签保前,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通知规定,评估工作可由保险公司自行完成,或委托省环科院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机构、四川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环境风险评估鉴定工作,成都市环科院将配合做好成都地区的技术支撑工作。

      【链接】环污险试点企业范围

      1.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

      2.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化学品企业;

      3.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

      4.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企业;

      5.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6.其它重污染高风险企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焦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印染、制革、采矿等行业;

      7.国控、省控、市(州)控重点排污企业;

      8.各级环保部门确定的其它高环境风险企业,包括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企业;医院、学校、居民聚居区等环境敏感区一定范围内的排污企业;工业园区内的排污企业等。

      【环污险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2.投保企业为了救治第三方生命、避免或者减少第三方财产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

      3.投保企业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清污费用;

      4.突发自然灾害(地震除外)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

      5.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比如运输途中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管网破裂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地下储存罐发生意外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等。(记者 刘宇男)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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