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省属高校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

  • 2015年05月12日 07时21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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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11日,省教育厅印发了《四川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高校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工程分包等活动,不得违法向工程承包商指定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严禁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

      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负责人表示,出台本《办法》,旨在通过对高校基本建设过程中一些关键问题的梳理和规范,进一步理顺事权、责权关系,建立、健全高校基建管理领域防腐、反腐监督长效机制。

      该《办法》共十章五十二条,主要是想解决高校基建过程中的以下关键问题:明确了省教育厅是教育厅属高校基本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省属高校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明确了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并对整个过程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高校的校(院)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负总责,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负领导责任;明确了高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校园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项目立项、重大项目招标等重大事项。高校校(院)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建立重大决策终生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此外,《办法》还明确和规范了从规划开始,到年度计划编制、项目申请类别、报送时间、申报材料准备、招标、合同管理、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及审计监督等项目建设全过程、各环节的操作流程。比如“对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或比选的项目,不得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建设指挥部、党政联席会或院长办公会等组织研究或集体决定的名义,违规干预、插手和规避公开招标或比选活动”;“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工程分包等活动,不得违法向工程承包商指定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严禁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

      据悉,省教育厅将建立行之有效的问责机制,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问责、实施奖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提高《办法》贯彻执行力。同时,加强与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实施动态监管,并定期或不定期实行专项督查,切实推动《办法》的贯彻实施。(记者 江芸涵)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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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属高校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

  • 2015年05月12日 07时21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   5月11日,省教育厅印发了《四川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高校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工程分包等活动,不得违法向工程承包商指定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严禁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

      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负责人表示,出台本《办法》,旨在通过对高校基本建设过程中一些关键问题的梳理和规范,进一步理顺事权、责权关系,建立、健全高校基建管理领域防腐、反腐监督长效机制。

      该《办法》共十章五十二条,主要是想解决高校基建过程中的以下关键问题:明确了省教育厅是教育厅属高校基本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省属高校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明确了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并对整个过程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高校的校(院)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负总责,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负领导责任;明确了高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校园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项目立项、重大项目招标等重大事项。高校校(院)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建立重大决策终生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此外,《办法》还明确和规范了从规划开始,到年度计划编制、项目申请类别、报送时间、申报材料准备、招标、合同管理、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及审计监督等项目建设全过程、各环节的操作流程。比如“对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或比选的项目,不得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建设指挥部、党政联席会或院长办公会等组织研究或集体决定的名义,违规干预、插手和规避公开招标或比选活动”;“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工程分包等活动,不得违法向工程承包商指定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严禁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

      据悉,省教育厅将建立行之有效的问责机制,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问责、实施奖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提高《办法》贯彻执行力。同时,加强与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实施动态监管,并定期或不定期实行专项督查,切实推动《办法》的贯彻实施。(记者 江芸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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