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四川省爱国拥军模范”荣誉称号者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授予成都市等115个市(州)、县(市、区)“四川省双拥模范城(县、区)”荣誉称号,授予张亚平等35名同志“四川省爱国拥军模范”荣誉称号,授予曾兴涛等15名同志“四川省拥政爱民模范”荣誉称号。获得“四川省爱国拥军模范”荣誉称号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获得“四川省拥政爱民模范”荣誉称号人员,在军队服役期间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到地方后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省双拥领导工作小组授予万源市等46个县(市、区)“四川省双拥先进城(县、区)”荣誉称号,授予成都市总工会组织部等197个单位“四川省拥军优属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78506部队等100个单位“四川省拥政爱民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任静等159名同志“四川省拥军优属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授予卢勇等60名同志“四川省拥政爱民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记者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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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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