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圆满完成2015工伤保险调待工作 已连续十二年调整提高
符合本次调整待遇对象52967人(含供养亲属),月人均增加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27.75元,增长11.48%,调整后月人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211.12元。其中:1-4级伤残人员(含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人员,下同)28360人调整伤残津贴(或养老金),月人均增加伤残津贴(或养老金)300.94元,增长11.8%,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或养老金)2850.51元。5-6级伤残人员3729人调整伤残津贴(或养老金),月人均增加伤残津贴(或养老金)237.83元,增长12.26%,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或养老金)2177.36元。伤残人员4573人调整生活护理费,月人均增加生活护理费114.19元,增长6.11%,调整后月人均生活护理费1983.53元。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9213人调整抚恤金,月人均增加抚恤金130元,增长12.23%,调整后供养亲属(配偶)月人均抚恤金1192.55元。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其他)7092人调整抚恤金,月人均增加抚恤金130元,增长12.85%,调整后供养亲属(其他)人月均抚恤金1142.01元。
自2004年起我省已连续十二年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为1-4级和5-6级工伤人员分别提高伤残津贴2150元、1665元;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提高抚恤金940元。其中:“十二五”期间,为1-4级和5-6级工伤人员分别提高伤残津贴1320元、1045元,较2010年增长1.97倍、1.94倍;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提高抚恤金565元,较2010年增长1.86倍。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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