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强制购买火灾公众责任险
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完善消防档案,制订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演练。依法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10%确定,且不少于8人。
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年按要求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法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评估内容包括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合法性情况;制订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等。
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制度,将每幢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情况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信息系统,及时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的动态情况,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应加大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和消防执法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本系统、本行业内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开展两次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实行“红、黄、绿”三色预警监管(红色表示“差”,黄色表示“一般”,绿色表示“好”),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记者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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