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芦山地震灾区就业援助范围给予社保政策扶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灾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城乡劳动者等,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灾区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失业保险费率下调为单位1%、个人0.5%……省政府6月27日出台《关于支持“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意见》。政策将执行到2014年底。
下调受灾企业失业保险费率
《意见》提出扩大就业援助范围。灾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城乡劳动者等,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对灾区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对灾区劳动者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实行免费定向、订单培训,并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费补贴。
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失业保险费率下调为单位1%、个人0.5%。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经批准对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可申请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助。灾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经核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因灾停产歇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因灾停产、歇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可视其情况允许再缓缴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灾非因工死亡的参保缴费人员和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计发4个月丧葬补助费,并分别按死亡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计发8个月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抗震救灾中立功受奖人员考公务员可加分
2013年下半年全省公务员公招考试,对受灾严重的县(市、区)考生免收笔试考试费。抗震救灾中立功受奖人员,报考我省公务员时,按现行加分政策予以加分。
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在推荐、选拔、培养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时,适当增加灾区名额,专门用于选拔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灾后恢复重建期间,每年为灾区举办2-4期高研班。(记者 钟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