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符合意见以下条件之一的,安置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服现役期间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8级残疾等级;烈士子女。意见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录或聘用退役士兵。国企应按照不低于当年新招录员工总数5%的比例(不足1人按1人计算)提供岗位,专门招录合格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各地、各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拟提供的安置岗位落实到具体接收单位。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微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贷款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民政厅安置处相关人员强调,2011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士兵一律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意见。(记者 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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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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