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 2011年12月28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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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政府、省军区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2010年及以后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一年内可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这是省政府、省军区日前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内容。

      《意见》规定,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一般以市(州)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2010年及以后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为初中毕业文化的,可免费培训2年;高中毕业文化的,可免费培训1年;参加技能培训最短不能少于3个月。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按国家现有政策积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民政部门确定。

      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情节恶劣的;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被评定为1-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已安置工作岗位的;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工、复职的;已安排退休的;选择国家供养终身的,不能享受免费职教和技能培训。

      根据《意见》,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除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外,省财政将安排适当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专项资金,根据地方财政状况、教育培训绩效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各地应按人数和标准,把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所需经费实行分级分类负担、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建立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学校和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

      为加强激励约束,我省把教育培训合格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就业合格率作为考核承训学校和机构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规定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后3个月内,上岗就业率应达到95%以上。达不到要求的承训学校和机构将被取消承训资格。 (记者 李旭 郝勇)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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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 2011年12月28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省政府、省军区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2010年及以后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一年内可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这是省政府、省军区日前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内容。

      《意见》规定,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一般以市(州)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2010年及以后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为初中毕业文化的,可免费培训2年;高中毕业文化的,可免费培训1年;参加技能培训最短不能少于3个月。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按国家现有政策积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民政部门确定。

      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情节恶劣的;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被评定为1-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已安置工作岗位的;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工、复职的;已安排退休的;选择国家供养终身的,不能享受免费职教和技能培训。

      根据《意见》,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除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外,省财政将安排适当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专项资金,根据地方财政状况、教育培训绩效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各地应按人数和标准,把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所需经费实行分级分类负担、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建立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学校和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

      为加强激励约束,我省把教育培训合格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就业合格率作为考核承训学校和机构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规定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后3个月内,上岗就业率应达到95%以上。达不到要求的承训学校和机构将被取消承训资格。 (记者 李旭 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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