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社区内新办餐饮业减免一年所得税
培育大型龙头企业
促进中小企业
《意见》提出,鼓励大型品牌餐饮企业以资产、品牌、经营技术为纽带,通过股份制改造、并购等形式,整合产业链,实现集团化、品牌化和连锁化发展,培育一批大型餐饮龙头企业。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促进中小餐饮企业发展。对首次达到限额以上的餐饮企业给予奖励。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餐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餐饮企业,可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餐饮业是重要的民生性服务业之一。《意见》指出,要引导餐饮企业调整经营思路,围绕大众餐饮消费需要,积极发展老年人用餐、团体供膳、川式快餐、地方小吃和外卖送餐等餐饮业态,大力发展早餐、社区餐饮、特色餐饮、民族餐饮和旅游餐饮等大众化餐饮,培育餐饮特色街区,满足人民群众的餐饮消费需求。对通过建立主食配送中心(中央厨房)发展大众化餐饮的企业给予支持。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餐饮特色街区予以授牌。对社区内新办餐饮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餐饮业员工在省内流动
一年内不再重复体检
《意见》特别强调,要减轻餐饮企业负担,落实国家对餐饮业实行优惠银行卡手续费率的政策,促进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消费。切实落实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电、用水实行与工业同价政策。餐饮企业员工的卫生健康证可在省内跨区域使用,在省内流动的,一年内不再重复体检。合理放宽对餐饮特色街区、餐饮龙头企业灯饰、广告设置规定,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对餐饮企业的检查,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各种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的行为。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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