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公告

  • 2010年08月13日 08时52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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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国务院决定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精神,现将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对象为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2010年11月1日前进行普查准备工作,2010年6月至8月开展户口整顿工作,2010年9月至10月开展人口清查摸底工作,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开展普查入户登记、复查和质量验收工作,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开展数据处理工作,2011年5月起陆续发布人口普查数据资料。

      四、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实行以户为单位采用按现住地登记原则。每个自然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必须登记相应信息。

      五、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将佩戴四川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四川省公安厅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完成人口普查入户登记工作。

      六、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七、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设立咨询和举报电话。咨询电话:02887042679、02887043058。举报电话:02887042729。举报电子邮箱:sctjzfzd@sc.stats.cn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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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公告

  • 2010年08月13日 08时52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国务院决定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精神,现将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对象为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2010年11月1日前进行普查准备工作,2010年6月至8月开展户口整顿工作,2010年9月至10月开展人口清查摸底工作,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开展普查入户登记、复查和质量验收工作,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开展数据处理工作,2011年5月起陆续发布人口普查数据资料。

      四、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实行以户为单位采用按现住地登记原则。每个自然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必须登记相应信息。

      五、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将佩戴四川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四川省公安厅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完成人口普查入户登记工作。

      六、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七、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设立咨询和举报电话。咨询电话:02887042679、02887043058。举报电话:02887042729。举报电子邮箱:sctjzfzd@sc.stats.cn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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