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征用个人财产 有必要但必须规范
10月27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成都举行 《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草案)》立法听证会,由民法专家、行政法学教授、律师、公司主管、抗震救灾一线的干部群众等组成的21名听证代表,就草案内容和草案所引发的争议展开激烈讨论。
焦点一
政府是否有资格立法征用个人财产?
[草案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
[观点交锋]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敏认为,依据《物权法》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即仅有法律可以规定征用的权限和程序,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均被排除。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松认为,草案中第四十七条有关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规定不当,“《宪法》和《物权法》对征用的具体权限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应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来规定。”
两位律师利用法理依据质疑了省政府立法征用个人财产的合法性,但另外一些代表则认为突发事件下征用个人财产是有必要的。“近年来四川省突发事件频繁,应赶紧制定应急办法、探索经验,否则无法可依。”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认为,在紧急状态下老百姓也有配合政府应急处置的义务,省政府出台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是十分迫切的。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邹忠民对代表们质疑政府立法征用个人财产合法性进行了回应。“该条款内容严格遵循了国家大法和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焦点二
突发事件如何定义,又该如何防止权力滥用?
[草案内容]
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处置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观点交锋]
成都市华兴街餐饮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廖冰虹认为,应严格界定突发事件的范围、等级、时间,鉴于各级政府都有处置突发事件的权力,不应将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纳入可征用个人财产的范围,“如果动不动就以突发事件名义征用个人财产,将损害老百姓利益。”
泸州外国语学校教师郑家华认为,要限定好突发事件的时间。“突发是指多久,是两小时、两天还是两个月?”为防止权力滥用,郑家华建议在征用财产时工作人员应书面证明当时已用尽了国家、集体的财产,针对征用中的乱作为问题,建立同级或上级人大为主、政协为辅的追责制度和异地监督制度。
北川县曲山镇顶呱呱超市经理邹勉介绍,地震时他的超市为灾区提供了许多物资,但在征用过程中没有详细记录,虽然政府最后酌情给予了赔偿,但赔偿金额远远不够。北川县副县长兰辉认为,草案的出台将是对被征用人的一种保护,“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地震时许多老百姓捐赠了财物,如果当时有这个办法,就可以对老百姓的财产进行征集,过后便可以如实地给当事者相关补偿,更好地保护财产所有者的利益了。”
焦点三
怎样保障被征用财产补偿的兑现?
[草案内容]
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观点交锋]
“政府应当及时返还所征用的个人财产;应尽量把被征用财产的损失减到最小,如有损坏,应规定等于或高于市场价3%-10%的赔偿额度。”郑家华认为对财产的征用时限、损坏赔偿应量化规定,并在强制征用之前或同时采用最迅速的方法报上级政府。
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征用财产的过程以及事后赔偿问题,代表们踊跃出谋划策。资中县李井镇中心学校教师钟长寿建议成立应急专家组决策咨询制度,增加公众代表参与决策咨询,“公众参与不仅可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参与和监督权,还有利于在征用过程中产生矛盾纠纷。”
王建平认为,在征用单位或个人财产时应出示征用单,草案中“出示手续”的表述过于模糊;对于被损坏财产的赔偿问题,应借鉴《物权法》,在市场价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从高或从优补偿,补偿标准为征用时的市场价格或经评估后的补偿标准,“可返还的财产是否需要补偿,不可返还的又以什么标准补偿?”王建平建议相关部门应对这些问题进行细化规定。
还有代表建议政府在征用个人财产时做一个担保,担保人在征用过程中作详细记录,以便理赔;设立突发事件专项资金,作一些应急演练或演习,评估征用个人财产对人民生活造成的影响等。
省政府法制办表示,将认真考虑听证会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方式广泛收集公众意见,邀请国家级专家和省外专家对《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草案)》进行论证。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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