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关于全面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要求,我厅代省政府起草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从即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可通过以下渠道书面反馈:
1.电子邮件:3592197549@qq.com
2.邮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15号四川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邮政编码:610061)
四川省民政厅
2019年11月14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养老服务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努力提升养老服务能力现代化水平,创新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遵循“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统筹城乡、引导预期”原则,进一步理顺政府、市场、社会的职责定位,创新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需求,力争到2022年,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将四川打造成西部养老服务高地、全国养老服务示范省。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工程
1.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建立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机制,将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失能照护专业培训机构,引导家庭成员参与培训。
探索建立家庭喘息服务机制,对长期需要由家庭成员居家照护的失能、失智、残疾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临时性替代照护服务,减轻家庭成员照护负担。
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办法,设立配置维护(租赁)服务站点。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城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残疾老年人配置基本康复辅具给予补贴。
(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扶贫开发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2.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效益。
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治理重要内容,制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范质量标准。
通过政府支持、产业引导、业主众筹等方式,鼓励老年人家庭根据老年人身体现状、实际需求、居住环境等情况,对住宅及家具设施等进行适老化改造。尊重居民意愿,统筹推进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和社区配备助行设备等无障碍设施改造。结合打赢脱贫攻坚战,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到2020年底前,对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家庭照护床位”,将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访、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安宁疗护等专业养老服务。支持各地引入餐饮企业、养老机构、社会组织,采取建设“中央厨房”、“社区食堂”等多种形式,建立配餐、送餐体系,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全面建立县(市、区)组织领导、乡镇(街道)统筹协调、村居(社区)具体实施的居家社区探访制度,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鼓励家政、物业等企业依托社区资源,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网点,开展助餐助洁、陪医、代购、巡访等养老服务。
完善“三社联动”机制,支持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服务等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重点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高龄、残疾、贫困等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和帮扶服务。
积极推广“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入‘第二课堂’成绩单和评先评优”、“时间银行”等做法,鼓励开展志愿服务和互助养老,实现区域内老年人精准帮扶、就近养老。
(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扶贫开发局、团省委、省残联、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3.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
全面推动居家社区机构“三位一体”融合,通过嵌入式和智能化,建设“一站多点、医养融合、养教结合”的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
制定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功能设置、建设规模、服务规范等标准,鼓励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改造升级为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委托专业组织运营,民政部门每年对运营效益进行评级,并给予相应奖励。
到2022年,全省力争所有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有1个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100%,基本建成居家社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
(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实施机构养老服务提档升级工程
4.加强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建设一批养老机构,重点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养护型、认知障碍型、安宁疗护型的养老机构。
改造提升一批养老机构,持续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适老化改造和消防安全达标。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引导和帮助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针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执行养老机构建设和服务质量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划分。
到2022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80%以上的养老机构达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
(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委编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5.促进养老机构多元化发展。
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兜底保障需求基础上,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残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低偿托养服务,逐步为社会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稳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全部实行社会化运营或探索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新建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均实行社会化运营。吸纳省属及地方国有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转型参与养老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的普惠养老机构,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需求。
到2022年,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的床位不低于60%。
(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实施农村养老服务补短板工程
6.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乡镇养老院(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预算内投资优先安排,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养老机构和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结合乡镇行政区划调整,通过撤并、重建、整合等方式,实现农村公办养老服务区域布局合理、功能设施完备、服务管理高效。加快构建“1+N”农村公办养老服务联合体(1个县级养老服务中心,N个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将县级养老服务中心和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收归县级直管,探索将乡镇敬老院收归县级直管。推动现有乡镇敬老院实现发展定位、服务对象、内容形式、运营方式四个转变,逐步培育成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养老院)。
到2022年,每个县至少建有一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7.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救助保护机制,建立独居、失能、贫困、高龄等特殊困难留守老年人关爱台账,相关部门按职责实施关爱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等级标准,对风险等级高的留守老年人及时进行干预,实施关爱救助。
发挥村民自治互助作用,鼓励有条件的村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可采取发放老年福利金、提高本村老年人集体利益分红额度等方式,提高老年人收入。
引导和培育社会组织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安全防护、生活照料、紧急援助、康复护理等专业服务。把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鼓励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电商组织等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关爱留守老年人。
支持农村老年协会等服务组织组建志愿者队伍,引导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结对帮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到2022年,全面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关爱服务体系。
(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文化厅、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局、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实施养老服务功能拓展工程
8.增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统筹实施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支持乡镇卫生院和养老院“两院一体”发展,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医疗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编制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
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将养老机构内设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机构协议管理。探索将养老机构中长期患病卧床老年人护理床位纳入医疗床位管理,符合条件的医疗、护理和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组建医疗养老联合体,采取一对多、多对一等形式,深度开展健康预防、生活照料、疾病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医养康养一体化服务。推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学科,支持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区。
大力推进医养结合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做实做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快推进家庭病床服务。
到2022年,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比例超过50%,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双向转介绿色通道,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9.提升智慧养老服务水平。
建设省、市、县三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汇聚线上线下资源,支持企业或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
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推动养老领域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培育服务新业态,打造一批“智慧养老院”和“智慧养老社区”。
积极创建智慧健康养老试点示范,促进信息技术和智能产品的推广应用。
到2022年,统一规范、互联互通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全省范围全覆盖,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个智慧养老院或1个智慧养老社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10.推动老年教育发展。
将各级老干部学习活动阵地(老干部活动中心)建设和管理纳入全省老年教育总体规划。
实施老年大学建设和提升行动,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引导老年人老有所学。推动有条件的市(州)老年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机构建设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的示范性老年教育基地。
建设四川老年教育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利用新媒体开展网上远程授课。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各类教育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教育活动,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办学格局。
到2022年,建成城乡一体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100%的市、县级建有本级老年中心校,50%的乡镇(街道)建有老年学校,30%的行政村(居委会)建有老年学习点。
(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委老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实施养老服务消费促进工程
11.增强养老服务支付能力。
进一步完善贫困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救助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健全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扩面,整合各类补贴,集中补贴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
到2022年,建立完善我省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质量评价等规范,建立健全以解决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问题为重点、相关保险和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民政厅、省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四川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12.发挥商业保险保障作用。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设计,开发老年人意外伤害险、老年人旅游险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险种,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为参保老年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团体型养老保险,倡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引导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保,有效解决养老后顾之忧。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险种,通过保险机制有效分担经营风险。
(四川银保监局、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13.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
落实“一干多支”战略部署,推进区域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建立“费随人走”“费随人给”统一标准的异地养老机制。
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可穿戴、便携式监测、居家养老监护等智能养老设备以及适合老年人的日用品、食品、保健品、服饰等产品用品,打造老年用品市场(展示体验场所)。发展适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培育做大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区。
配套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持续办好养老服务业暨养老产业博览会,搭建供需对接交流平台,营造全社会敬老爱老孝老良好氛围。
到2022年,全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规模力争达到100亿元,每个市(州)开办1个老年用品市场(展示体验场所)。
(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与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14.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培养。
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类职业培训,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推进校企合作模式,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双向培养机制。
建立健全养老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机制,开展职业培训提升行动,建设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鉴定,鼓励养老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鼓励志愿者开展为老服务,培育壮大全省老年志愿服务队伍,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老年大学作用,积极开展助老爱老活动。建立社工引领志愿者服务机制,规范为老志愿服务记录,推行时间银行等激励机制。
到2022年,全省培养培训200名养老师资、2000名养老院院长、20000名养老护理员,每个市(州)培育1个养老实训基地,每千名老年人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15.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待遇和职业认同感。
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入职补贴、养老护理员从业年限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制度。对连续在同一养老机构从事护理岗位满3年的护理员,择优给予从业补贴。
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关爱体系和激励褒扬机制,开展“最佳养老护理员”等评选活动,大力宣传养老从业人员的先进事迹,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荣誉感。
(民政厅、省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省广电局、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实施综合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16.建立综合监管机制。
建立部门各司其责、协同配合的综合监管机制,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加快建立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实施“红黑名单”管理。
推动建立第三方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机制,培育一批专业评估机构和社会组织。鼓励养老服务对象及家属、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主动监督养老服务质量改进提升。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商务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17.加大综合监管力度。
加强对养老服务安全管理、财政资金使用、人才培训、机构运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实施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惩戒。
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将单体建筑100张及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严厉整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乱象,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严禁在养老机构内开展保健品推销活动。
畅通老年人消费反馈渠道,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引导老年人增强抵御欺诈的意识和能力。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18.加强统计监测和信息公开。
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利用大数据加强统计监测工作。
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实施养老服务机构信息网上公开查询制度。
2019年底前,市、县政府分级公开本区域养老服务扶持政策、项目清单、服务标准、供需信息和投资指南。
(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要素保障
(一)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规划。
各级政府将民政部门纳入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同步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性质、位置及规模。
新建城区和居住区应按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城区和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民政部门参与方案审查和项目验收。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到2022年,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要求的,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并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
(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民政厅、国资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养老服务供地用房保障。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
鼓励农村三产留地(预留的第三产业发展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
探索“两无偿一优先”发展社区养老设施,即社区服务用房40%以上“无偿”用于养老服务,公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办公用房“优先”用于养老设施。探索将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开展老年人日间照料、睦邻互助、助餐助行、文化休闲等服务。
(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民政厅、国资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
各级政府要把推动养老服务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到2022年,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加大公办养老机构新建和维修改造的财政投入,利用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继续实施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
加快推进财政补贴从“补砖头”向“补人头”转变。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
(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
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
鼓励商业银行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抵押融资。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内,省级财政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分档分段贴息,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3年。发债融资用于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贴息比例分档对应提高2个百分点。
坚决查处融资中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问题,探索建立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或给予财政贴息,降低融资成本。
(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养老服务领导工作机制
成立以省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厅,指导推动养老服务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各级政府充分发挥本级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和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抓、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养老服务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委老干部局,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统计局、省扶贫开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团省委、省残联、省红十字会,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养老服务工作能力建设
省级成立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市、县成立养老服务质量中心,强化养老服务管理、评估、监测等职能,统筹协调开发利用区域养老服务资源。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置公益性岗位的方式,在城乡社区配备养老服务工作人员。
委托第三方开展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安全评估、职业培训等技术性工作,提高养老服务管理精细化水平。积极培育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引导行业自律管理。
(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养老服务工作绩效考核
各级政府把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进一步完善激励惩处机制,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市(州),省级在安排养老服务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遴选开展养老服务相关试点等方面给予倾斜激励。
(省政府督查室、民政厅、财政厅、省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