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食用菌)》(修订)的公示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全省各级农业部门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我厅组织力量,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经多次征求厅属有关单位、基层农业法制执法人员意见,对2014年公布的《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食用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示,公示期10日。在此期间,凡对《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食用菌)》(修订)有异议的,请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四川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反映。
联系电话及传真:028-85505871
电子邮箱:snytfgc@163.com
四川省农业厅
2016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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