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四川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公告

  • 2015年04月02日 16时19分
  • 来源: 四川教育网
  • 【字体:
  •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四川省教育厅拟制了《四川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前期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实施细则》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4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书面信函邮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6号四川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邮政编码:61004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四川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sc86113095@163.com。

      附件:四川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15年4月1日

    四川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我省教育教学需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 教科书选用应当坚持适宜性,符合我省中小学教学实际;坚持多样化,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坚持公平、公正,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五条 普通高中德育、语文、历史等学科教科书选用工作以省为单位进行,省选学科以外的学科教科书选用工作以市(州)为单位进行;义务教育教科书选用工作以市(州)为单位进行。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的县(市、区)、普通高中学校,经批准可独立选用教科书。

      第六条 教科书选用单位应当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

      第七条 选用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选用委员会主任由选用单位聘任。

      选用委员会按学段分学科设立学科组,负责本学段本学科教科书初选工作。每个学科组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的人数不超过30%,一线教师不少于70%。每个学科组全体成员从本学科组民主推选产生若干名代表作为选用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教科书选用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每个学段每个学科组专家7倍的人数组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专家库。专家库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一部分是一线教师。

      学科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抽取程序和办法如下:

      (一)在正式评审前两天,选用单位将专家库中相应学段相应学科的所有专家姓名制成签以备抽取。

      (二)正式评审前一天,选用单位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按学段分学科随机抽取专家。

      (三)随机抽取的专家由现场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其所在单位。抽取专家的人员名单确定后,当场密封并专柜保存。

      (四)专家所在单位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专家本人或工作相关的任何信息;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进入教科书选用工作现场前,均应向选用单位签订保密和廉洁承诺书。

      第九条 教科书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选用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十条 选用单位在教科书选用工作开始前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教科书选用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开征集列入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未按选用单位公告要求递送教科书的,不作为备选用书。

      第十一条 教科书选用工作实行入闱管理。入闱工作期间,所有参与人员应当按照要求上缴移动通讯工具、电脑等一切可能对外联络的电子产品,并按规定实行工作回避。

      第十二条 学科组应当逐一研读、比较征集到的所有版本教科书,开展小组讨论,每位成员应当独立评分,并将每位成员得分进行汇总,并按得分高低排序结果提出初选意见。

      第十三条 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各学科组汇报,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采取投票方式确定各学科选用教科书的具体版本。选用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投票同意为通过。学科组初选意见、会议讨论记录和投票结果应记录在案,专柜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德育、语文、历史教科书选用工作的统筹,其他学科教科书,义务教育每个学科要选用三种版本以上(含三种),普通高中每个学科要选用两种版本以上(含两种),特殊情况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教科书选用结果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示,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公示期不少于7日。各市(州)应将本行政区域教科书选用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厅根据选用结果连同经四川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材一并编制《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每年发布一次。

      第十六条 教科书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

      如需更换教科书版本,应当从起始年级开始,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由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规定程序选用其他版本。

      第十七条 教科书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用教科书: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

      (三)与教育部审定内容不一致的;

      (四)被举报并核实属于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

      第十八条 教科书选用工作一般应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为教科书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教科书选用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机构的全程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外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电子邮箱地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对教科书选用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程序或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二)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

      (三)选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教科书的;

      (四)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书面通报(抄告)其所属单位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应当加强诚信自律,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科书选用。凡采用请托、串通、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秩序的行为,省教育厅将取消其当次教科书在四川的选用,并在全省公开通报。情节严重或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四川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公告

  • 2015年04月02日 16时19分
  • 来源: 四川教育网
  •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四川省教育厅拟制了《四川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前期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实施细则》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4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书面信函邮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6号四川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邮政编码:61004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四川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sc86113095@163.com。

      附件:四川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15年4月1日

    四川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我省教育教学需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 教科书选用应当坚持适宜性,符合我省中小学教学实际;坚持多样化,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坚持公平、公正,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五条 普通高中德育、语文、历史等学科教科书选用工作以省为单位进行,省选学科以外的学科教科书选用工作以市(州)为单位进行;义务教育教科书选用工作以市(州)为单位进行。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的县(市、区)、普通高中学校,经批准可独立选用教科书。

      第六条 教科书选用单位应当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

      第七条 选用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选用委员会主任由选用单位聘任。

      选用委员会按学段分学科设立学科组,负责本学段本学科教科书初选工作。每个学科组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的人数不超过30%,一线教师不少于70%。每个学科组全体成员从本学科组民主推选产生若干名代表作为选用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教科书选用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每个学段每个学科组专家7倍的人数组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专家库。专家库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一部分是一线教师。

      学科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抽取程序和办法如下:

      (一)在正式评审前两天,选用单位将专家库中相应学段相应学科的所有专家姓名制成签以备抽取。

      (二)正式评审前一天,选用单位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按学段分学科随机抽取专家。

      (三)随机抽取的专家由现场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其所在单位。抽取专家的人员名单确定后,当场密封并专柜保存。

      (四)专家所在单位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专家本人或工作相关的任何信息;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进入教科书选用工作现场前,均应向选用单位签订保密和廉洁承诺书。

      第九条 教科书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选用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十条 选用单位在教科书选用工作开始前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教科书选用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开征集列入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未按选用单位公告要求递送教科书的,不作为备选用书。

      第十一条 教科书选用工作实行入闱管理。入闱工作期间,所有参与人员应当按照要求上缴移动通讯工具、电脑等一切可能对外联络的电子产品,并按规定实行工作回避。

      第十二条 学科组应当逐一研读、比较征集到的所有版本教科书,开展小组讨论,每位成员应当独立评分,并将每位成员得分进行汇总,并按得分高低排序结果提出初选意见。

      第十三条 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各学科组汇报,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采取投票方式确定各学科选用教科书的具体版本。选用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投票同意为通过。学科组初选意见、会议讨论记录和投票结果应记录在案,专柜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德育、语文、历史教科书选用工作的统筹,其他学科教科书,义务教育每个学科要选用三种版本以上(含三种),普通高中每个学科要选用两种版本以上(含两种),特殊情况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教科书选用结果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示,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公示期不少于7日。各市(州)应将本行政区域教科书选用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厅根据选用结果连同经四川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材一并编制《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每年发布一次。

      第十六条 教科书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

      如需更换教科书版本,应当从起始年级开始,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由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规定程序选用其他版本。

      第十七条 教科书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用教科书: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

      (三)与教育部审定内容不一致的;

      (四)被举报并核实属于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

      第十八条 教科书选用工作一般应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为教科书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教科书选用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机构的全程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外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电子邮箱地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对教科书选用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程序或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二)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

      (三)选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教科书的;

      (四)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书面通报(抄告)其所属单位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应当加强诚信自律,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科书选用。凡采用请托、串通、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秩序的行为,省教育厅将取消其当次教科书在四川的选用,并在全省公开通报。情节严重或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
    Baidu
    map